日前,吉林市退伍军人郁岩实名举报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处长张树林,利用职权,私改卫星测绘数据,掩盖其违法占地行为,并且以其妹张淑艳、张淑玲和其弟张树良的名义,分别办理了相关的土地房产手续。
郁岩提交给中纪委的实名举报材料说,张树林在吉林省吉林市原质量技术监督局担任法规处处长的职务时,涉嫌利用其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阿什村二社朱雀山下,私自进行毁林占地,并违法修建了龙泉山庄,私改卫星测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事实依据如下:
1、事实的描述, 毁林占地:据本人所知,张树林在担任吉林市原质量监督局法规处处长职务期间于,2000年期间利用职权之便, 在吉林市丰满区阿什村朱雀山下私自毁林,占用村集体土地达三万平米,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2、违法建筑:在上述被非法占用土地上,张树林私自进行违法建筑活动,并且以其妹张淑艳,张淑玲,还有其弟张树良的名义,【注:张淑玲,张淑艳,张树良都不是阿什村民】
在建房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及许可,分别给三人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土地证第14号吉林市产权证乡镇字41—042887号)张淑玲,张淑艳2006个建规字3556、3567住房用地许可证203号,注:【再此声明:张淑玲,张淑艳,张树良与村集体没有任何相关的承包合同手续】,此房屋的建造规模,用途与当地的规定不符,他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擅自施工,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违反了城乡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私改卫星测绘,张树林在任职期间,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的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他通过私改卫星测绘的数据等手段,掩盖其毁林占地及违法建筑的真相,企图就是逃避法律的制裁!
关于证据材料:
1,有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涉黑涉恶排查表为证。
2,有卫星测绘图及卫星测绘视频,龙泉山庄里面建筑物照片为证。
“龙泉山庄”已建起三处平房,两栋楼房,花园、养猪舍、犬舍、菜园、果园、停车场,大楼内设有会议厅、接待厅、麻将室、宴会厅、客房、健身房等。
还有2015年2月4号,张树林在网上晒六辆豪车炫富的照片
3,有张淑玲,张淑艳,张树良三个违规违建的房产。(此证据相关部门可调取)。
就在昨天7月29号(星期一),本人到吉林市区纪检、区法院、市纪检、相关部门去提交举报材料,都遭到他们的相互推诿,最后到吉林市纪检委提交举报材料,纪检委有关人员虽然接待了我,但是他说让我邮寄信件领导不在,无法录入微机,还说让我到国家公职人员张树林原单位技术监督局去举报。另外据本人所知,阿什村村委会及村民将国家公职人员张树林,在他们村利用职权,毁林占地,违法建筑,私改卫星测绘此行为,2023年10月27号将他起诉到丰满区法院了,经过丰满区法院查证核实,判决张树林败诉,并要求让张树林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但是张树林再次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了,就在昨天,阿什村收到中院的“口头传达”说中院已判决阿什村败诉,并让阿什村负责人到中院去接受败诉事实,但阿什村村强烈呼吁“维权的脚步永不停息,一定要将张树林绳之于法”,“难道这就是吉林的法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的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这表明,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正式书面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相关人员署名和加盖法院印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书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送达给当事人,“口头传达”并不构成有效的送达方式。“口头传达”判决结果,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也损坏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判决书的制作与送达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原则,它剥夺了当事人对判决内容进行复核,确认的权利,可能导致信息传递的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引发误解和误判。
郁岩请求中纪委和相关部门对被举报人张树林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追究张树林的法律责任,并恢复被毁林地的原状,保障当地村民、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的安全。(郁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