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声明:本文为虚构创作,请勿与现实关联

八仙饭店位于澳门黑沙环,约1960年代开业,由郑林一家经营。郑林早期在街边摆小摊,后来得到朋友资助,才开了这家饭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973年,郑林与比自己小十来岁的妻子岑惠仪结婚,育有四女一子,一家七口人住在附近的黑沙环第四街。
儿子是最小的一个孩子,符合当地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思想,但一家人对幼子之爱也成了被凶手利用的软肋。
八仙饭店经营得很成功,报道称之为“酒楼”,可见规模不小,至少它养活了郑林一大家人。
根据维基百科,郑林为人老实,颇受当地社区欢迎,但其妻是个财迷,斤斤计较,且很嗜赌,经常进出赌场。
1985年8月4日下午,八仙饭店的一个家禽供货商,接到郑林订货电话。他的一名职员送鸭子上门时,见到了郑林,店内一切如常。
1985年8月5日上午,当同一家店的伙计在送货时,却发现八仙饭店大门紧闭,门上贴出“休业三天”的告示。
仅过了一个晚上突然休业,让该家禽商十分纳闷。于是他前往郑林的住宅询问,当时是一名陌生男子给他开门,声称郑林一家人搬去了珠海。
后该商人指认,这名男子就是黄志恒。
同样在8月5日,郑林老婆岑惠仪的九姨陈丽珍也不见了。陈丽珍的邻居在当天清晨,看见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上门找陈丽珍,说郑林的幼子发烧,请她帮忙。陈丽珍和男子乘出租车离开,自此一去不返。
1985年8月8日,一个当地居民在黑沙海滩附近游泳,无意中发现了几块疑似人体部位在海浪中浮沉。他急忙通知警察。
经警方打捞和清点,总共有:四只右脚脚板底、两只左脚脚板底、三只右脚脚背、四只手指、两只脚趾及两只手掌。
当时残肢已严重腐烂、浸在海水超过两天,因为有四只右脚掌,判断遇害人数最少为四人。
1985年8月10日,阿婆秧滩一只野狗咬着一只女性左手手掌,被人发现。
1985年8月13日,警察再发现一只女性右掌,也有游泳的人发现一只右脚。
由于警方没有接到失踪人口报告,无法判断这些残肢属于什么人,甚至一度以为是偷渡客在近海翻船后,遇见了鲨鱼。但他们也注意到,残肢的切口很齐整,更像是人为用刀砍的。
而同一时期,一个新主人全面接管了八仙饭店的生意。这个男人叫黄志恒,约50岁。他把八仙饭店全部换上了新员工,并照常对外营业。
郑林一家人在黑沙环第四街的住所也被黄志恒放上市场、对外出租,而属于郑林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则由黄志恒20多岁的儿子阿源在使用。
八仙饭店在黄志恒手中经营了几乎一年,期间它出售的叉烧包味道鲜美,颇受当地人喜爱。
1986年4月,也是在发现海滩肢体的8个月后,澳门警方和广州国际刑警先后收到了郑林弟弟从广东寄来的举报信。也是这封信为破案带来转机。
信中写道:
余兄郑林去澳门多年,凭勤劳立业,但于去年八月初突然失踪,而他在澳门的八仙饭店及物业则由另一名姓黄的男子承受。而最近澳门路环黑沙阿婆秧海面又发现人体残肢,恐兄一家遇害,望警方竭力帮助找寻余兄的下落。
至此,警方才得知郑林一家失踪的消息。这十个人包括:
八仙饭店店主郑林(50余岁)及其妻岑惠仪(42岁)
女儿郑宝琼(18岁)、郑宝红(12岁)、郑宝雯(10岁)、郑宝华(9岁)
儿子郑观德(7岁)
岑惠仪的母亲陈丽容(70岁)
岑惠仪的九姨陈丽珍(60岁)
八仙饭店厨师、郑林堂兄郑柏良(61岁)

但限于当时的化验条件,警方依然无法确认那些海里的残肢就是八仙饭店失踪的人口。
警方上门盘问,黄志恒态度从容,表示郑林已把饭店转交给他经营。如果真的是黄志恒杀了那么多人,他不跑不躲,而是正大光明地开业经营,似乎也很奇怪。
警方只能带着种种疑惑,暗中监视黄志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986年9月28日,黄志恒和妻子、女儿试图离境前往大陆时,在边境被警方控制,并正式逮捕。
黄志恒声称自己并不是要逃跑,只是妻女想回大陆,他送她们一下而已。
对于他如何接管八仙饭店的,他在警局里讲了不同的版本:
他先说物业是自己从郑林手中买下的,而自己的钱是通过走私赚的。
他很快又改口称:郑林在1984年和自己赌博,输了18万,不但没还,反而在最近一年中又陆续输钱给自己,共欠下60万元赌债。1985年8月,郑林为了还债,把物业抵给自己后,移民海外。
这个谎言很容易被揭穿,因为警方并未发现郑林一家七口人的出境记录。
相反,警方在黄的保险柜里找到了郑林在南通银行红街市分行的保险箱锁匙、回港证,4名子女的出生证书等。如果郑林要移民,没有理由不带走这些证明身份的重要文件。
在黄志恒被抓的消息传出后,澳门和香港的媒体对本案大肆报道,很快香港一家人注意到了报纸上刊登的黄志恒的照片。
他们发现,黄志恒正是12年前在香港杀害他们家人的凶手,只是当年他的名字还是叫陈梓梁。
黄志恒是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黄志恒原名陈梓梁,广东南海县书楼村人,出生于1935年左右,案发时约50岁。维基百科提到:他早年的家境富裕,和家人到香港定居。
根据这个表述,我推测他是在民国期间和家人移居香港的,当时他还是个少年。
但到了香港后,他不知犯了什么罪,曾在香港坐了五年牢。
出狱后,他在香港和一个黄姓女子结婚,并育有两男一女。
案发时,他有一个20多岁的儿子阿源与他在澳门同住,应当是他和黄氏在1960年代所生。
1973年11月5日的下午,当时30多岁的陈梓梁,到香港鲗鱼涌英皇道福昌楼B座,向户主李先生借一万元。
遭拒后,他将李夫妇及当时在家的李的姐姐绑住,将李的手足捆住后放在浴缸内,放水将其活活溺毙。
随后,陈梓梁再砍伤两名女子,用石油气炉纵火后,逃离现场。幸运的是,两个女子及时松绑,得以逃脱。
案发后,陈梓梁逃回大陆。
回到广东南海县那段时间,他遇到了过去家中佣人的女儿黎氏。英文维基百科说黎氏是他房东的女儿,也可能他们家过去的宅子为昔日仆人所占。
陈梓梁和黎氏相恋了,但遭到黎氏父亲的反对,于是两人私奔去澳门。
在去澳门前,为了逃避警方追捕,陈梓梁把左手食指截去一截,火烧十指,破坏指纹,并改名为黄志恒。
黄志恒应当并未向警方吐露自己的作案动机和经过。但有媒体却报道了,据说这个版本是黄志恒自己在狱中向一个狱友吐露的。
版本如下:
黄志恒到了澳门后,与八仙饭店郑林夫妇认识多年,且经常一起赌博。
案发前一年(1984年)某晚,黄在饭店内与郑林夫妇及厨师聚赌玩梭哈,郑妻的九姨陈丽珍在旁观战。黄志恒以2,000澳门元的赌本与郑林搏杀,赌注越下越大,最终黄赢取18万元多。(在电影中,凶手是靠出老千才赢了那么多钱)。
郑林当时答应一年内清还赌债,并口头承诺,若不能还款,将自愿将八仙饭店抵押给黄。案发前一年内,黄多次向郑林夫妇讨债,均被拒绝。案发当晚(1985年8月4日)八仙饭店打烊后,黄志恒再到饭店向郑林讨债,又遭拒绝,并遭到辱骂。
黄志恒当时已另外找到厨师及一班伙记,并已通知他们准备于8月8日上工,但出让饭店的方案也遭郑林拒绝。
双方发生争执,黄志恒捡起台上的啤酒瓶,击碎瓶底成为一个半截断开的利器,一手箍着站在身旁的郑林幼子郑观德,用破樽顶住他的颈部。
当时郑林一家及厨师共9人在场。但由于郑观德是郑林夫妇最宠爱的独子,大家不敢妄动。黄志恒抓住郑林一家的这个软肋,让个人用绳索互相捆绑,并用布条将口部塞住。
最后只剩岑惠仪及幼子未绑,黄让岑氏用绳绑起幼子。此时,岑氏突然大声呼喊,并欲抱起儿子。黄志恒一个箭步冲上,用破玻璃瓶掷向郑妻脖子,让她场死亡。
黄狂性大发,接着用玻璃瓶或徒手勒死剩下的人。当时屋内九名受害者中,最迟遭毒手的是郑林幼子,他被杀前曾向黄志恒说:“九姨婆会报警抓你!”
于是,黄志恒第二天到陈丽珍的家,假称郑林幼子发烧,把她诱骗到八仙饭店,再将她杀死。黄志恒承认用8小时将尸体逐一碎尸肢解,然后分多次放入两层的黑色胶袋内,逐袋弃于垃圾箱。
当时的《华侨日报》等媒体还报道:黄志恒在狱中自爆曾用尸骨熬汤,并用尸肉制成叉烧包给顾客吃。但当时报道标题用的只是“传”字。
这个情节究竟是谁第一个传的?真的是黄志恒自己跟狱友讲述的?还是狱友添油加醋?或是小报记者根据民间流言编造?已无法弄清。
现在只能说这一切都是传媒的揣测。
黄志恒被关进狱中等待审判。但在他入狱第二天,就遭到一群狱友的毒打(电影中是警方指使),被打得遍体鳞伤。送到医院后,他要求留在医院,死活不愿再回监狱,但依然被送了回去。
他当时的心情应该很绝望。因为被送回监狱当天,他便用铁皮垃圾桶的边缘割脉自杀,流了很多血,却依然被救活。
两个月后的凌晨,他又找机会偷了一个可乐罐的拉环,悄悄磨锋利后,在同一伤口割脉,然后悄无声息地藏在棉被中。第二天早上被人发现时已死亡多时。
警方事后在黄志恒身边,找到遗书、哮喘药及数本色情杂志。
在自杀前,他曾写下一封遗书寄给了报社:
请代我平反这冤案,请想,一个临死的人还会说谎,我之所以在法官面前承一切,是有因的。
九月廿八日两点钟,司法处谓想了解一些事,我在那里一直坐了十多个钟头,在这段时间,我估计他们在观察我心境,由于在澳门从未做过对人不住的地方,所以我心境也自算不差,迄至他们问及关于八仙饭店之事,我从实告诉他们,也就是我如何认识郑林及至如何接替业务等,足足问了两夜三天,分四个人同是问这些,最后在十月一日零时谓要控告我谋杀郑林一家,当时我已是疲劳之极。
香港那边东窗事发,我已抱定以死以谢世人,本来我已当陈梓梁已死去,而且在孩子面对他们父亲早就去世,这是由我将自己的手指模忍痛割掉,那时开始,我已洗心革面,坏事不但不会做,而且连想也不去想犯法的事,凡事都有动机,而我已守了十多年,孩子刚毕业,踏入社会工作,我应该安享晚年。
早在一九八四年当郑林欠我十八万八千时,我已有心收购八仙饭店,这是有人证的。总而言之,我绝对做不出这案,如果是我承认又何妨;况且编辑先生你见到这信,我已经不在人世。
现在凄凉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岁的孩子,舆论对她很不公平,难道我已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想过着幸福的晚年,就给我十多年前的事而粉碎,我的太太最无辜,我以前是坏人,我应承担一切后果,但我太太是乡下婆,什么也不识,绝对是好人,难道社会竟然会对她不伸出同情的手,加以援助她?
我郑重声明,我之自我解脱,并非畏罪,而是多方面的,我患有哮喘宿疾,属此就不想再捱下去,今次终要实现。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这是一起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