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疾控中心常年无排污许可违法排污
近日,河北省香河县群众反映称,位于香河县新开街34号的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多年来长期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等情况。
医疗废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水。
医疗废水成分复杂,往往含有大量的病原性微生物、有毒害的化学药剂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危害。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而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以来,已运营多年,却至今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其医疗污水如何处理,又如何确保污水能够达标排放?
此前,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确表示,他们是将医疗、检测用的废水、耗材等排放到一个池子里,然后定期甪车拉走,不算直接排污,所以《排污许可证》一直未办理,也不用办理。
新鲜出炉的首次排污登记
那么,作为承担着香河县县级疾病检测、预防等功能的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香河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表示,疾控中心是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没办,需要先查询一下。当天下午16时许,香河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表示,下午能查出来了。
上午,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言之凿凿地称,自己《排污许可证》一直未办理,也不用办理。下午,香河县生态环境局就隐晦地称,下午能查出来了。
令人诧异的是,笔者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显示,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年7月23日下午,15时18分,才首次申请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还真的是新鲜出炉。
常年无排污许可排污谁之责?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那么,多年以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又是如何监管的?对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情况是否知情?多长时间对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例行巡查一次?日常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是否抽查过?是否发现过违法排污情况?缘何一直对这种违法事实不制止、不作为、不查处?反而,在新闻媒体关注当天下午配合默契地为其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
监管缺位在前,为其火速办证在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的这种操作,真的是要惊掉大家下巴的节奏;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如此配合默契的背后,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仿佛都成了妄谈。
两高案例:医疗机构无排污许可排污 生态环境局被立案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10件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
该典型案例披露,保定某医疗机构自2004年成立以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无排污许可证,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有因为监管缺位,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遂被立案。
日前,河北省第三轮第二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启动。督查组在督察中,重点关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情况;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风险及处理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等。
那么,在河北省香河县,究竟是谁在默许和纵容香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种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答案也许不言而喻。
殷鉴不远,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香河县疾控中心又该受到何种惩罚和处分,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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