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

新《公司法》第88条让老股东战战兢兢,很多人觉得实务中一定争议颇多,众说纷纭。

但不管怎样,第一批案例已经出现了

诸暨市人民法院(2024)浙0681执异106号2024年07月02日

第三人李梦尧称,一、李xx于2021年11月11日已将股权转让给李玉x,转让时未到出资期限,对公司不再负有出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前文已述卡xx公司有权要求李玉x提前缴纳出资,第三人李xx作为转让人则应对李玉x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