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旭彬的新书《大宋繁华:造极之世的表与里》,老熊不禁暗暗窃喜,他终于把手伸向了传说中中国历史中最令人心驰神往的大宋。
曾几何时,宋朝是网文读者们最想穿越回去的朝代,仿佛那个在东京梦华录之下诗情画意,妙趣横生的大宋,就是人生理想彼岸。
另外宋吹们还刻意吹捧大宋皇权垂拱而治,文官治国的政治格局,认为是古代政治文明的顶峰。
老熊承认,无论东京梦华录还是垂拱而治,都很迷人。但所有这些故事里偏偏没有普通蚁民的生活。
而旭彬就是那个拨开层层光鲜的外表,仔细端详真实社会的人,这个被“司马光困境”笼罩的大宋,如果你穿越了,真的会幸福吗?
▌本文引自笔者新著《大宋繁华:造极之世的表与里》(浙江人民出版社2024年8月出版)。当当、京东已上架,谢谢朋友们的支持。
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七月,司马光向皇帝呈递了一份长达五千余字的《论财利疏》。
内中说,农民已被衙前之役压得喘不过气来,亟需出台改革政策以舒缓民生:
臣愚以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有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辅,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彼坊郭之民,部送纲运,典领仓库,不费二三,而农民常费八九,何则?儇利、戆愚之性不同故也。其余轻役则以农民为之。[1]
衙前之役的内容,《宋史·食货志》总结为“主官物”。简单说来,就是官府将衙门的各种苦活脏活累活,摊派给富民,也就是资产等级靠前的民户——北宋政府实施户等制度,会定期统计百姓的家庭资产,按家庭资产的多寡将百姓中的主户 (有土地或店铺等固定资产者) 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形成“乡村五等户制度”和“坊郭十等户制度”。
乡村富户 (一般指前三等户,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情况会有差异) 要负担官府的各种差役,城市富户 (一般是指前五等户) 要负担官府的各种行役。这些民户须出人出力乃至出钱,无偿替官府干好这些活。如果干砸了,民户须自己出资赔偿。衙前之役是乡户差役的一种,也是最令百姓闻风丧胆者。
衙前之役范围广且繁杂。常见工作内容有押送漕粮、搬运盐席、送纳钱物、主典库务、采购物资、主持驿站馆舍、主持官田官庄等。
这些工作不会给服役民户带来收益,却耗费人力物力甚巨,且存在很大的赔偿风险——押送漕粮、搬运盐席、送纳两税钱物的成本,须由民户自己承担,且常出现运输成本远高于物资价值的情况。
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耗,也须由民户拿家产来赔偿。管理仓库、经营驿站馆舍、主持官田官庄的成本,同样须由民户承担。仓库物资受潮或遭了雀鼠之灾,来往官员在驿站馆舍大吃大喝乃至勒索钱物,官田产量因水旱灾害未能达标,皆须民户拿出家产来赔偿或补足。[2]
故此,当衙前之役在宋仁宗时代全面铺开后,民户因之破产者比比皆是。这也正是司马光上奏要求改革衙前之役的主因。
按司马光的主张,衙前之役本不该摊派给农村民户,而应自坊郭之民(城里人)中招募有经验之人来承担。
理由是与城里人相比,农村人大多没见过世面,社会经验有限。“部送纲运,典领仓库”这类工作,交由有经验的城里人来做,消耗的人力成本与金钱成本,要远低于交给没经验的农村人来做。
司马光的意见有道理,但朝廷没采纳他的建议。
治平四年(1066年),宋神宗即位。司马光进呈《论衙前劄子》,再度严厉抨击了包括衙前之役在内的整个差役制度。在司马光看来,民间经济已因差役制度弄出了大问题。这个大问题简言之就是:
州郡差役之烦,使民无敢力田积谷,求致厚产,至有遗亲背义,自求安全。[3]
司马光说,地方州郡向富户摊派的差役太沉重,以致于百姓已不敢再努力耕种积攒粮食,不敢让家庭资产上升成为富户。
沉重的差役还迫使百姓抛弃亲人背离孝义搞分家,目的是降低家庭财富等级,以规避差役自我保全。
百姓不敢努力劳作,衙门的差役不肯减少,地方官府就只好不断降低富户的标准线。百姓们为了躲避标准线,就只好变本加厉逃避致富,只好想尽办法分家单过。
当地方上的第一等富户没了——没了的方式,包括被动破产、主动析产、刻意挥霍与迁徙他乡(主要是迁到富人更多的地区)——沉重的差役就会轮到第二等富户;
第二等富户没了,就会轮到第三等富户。最终定会落到穷人头上。
今天官府将家产超过十万者弄来承担衙前差役,数年之后这批人资产锐减,就该轮到家产超过九万者。
整个社会已因此陷入了“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的困境。朝廷也已因此陷入了可汲取财富总量不断减少、可汲取劳动力不断流失的困境。
司马光还向皇帝讲述了一段亲身见闻:
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4]
行走于乡间村落中,司马光见到百姓赖以经营谋生的东西很少,问他们缘故。
百姓们都说是因为不敢努力经营。多种一棵桑树,多置办一头耕牛,多储蓄两年粮食,多收藏十匹布帛,就会被邻里视为富户,就会被官府选中去承担衙前差役。这些尚不敢做,更不必说增加田产、修筑房舍了。
这些见闻让司马光非常忧伤。在给宋神宗的劄子里,他发出了“安有圣帝在上,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乎?”的质问——宝座上的皇帝如此圣明,四方太平无事,为何还会发生用制度逼迫百姓、使他们不敢努力经营、不敢追求富裕这种事情?
这是很尖锐的批评。
可是,到了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当王安石为了改革差役制度而推行新的募役法 (即百姓出免役钱,官府拿着免役钱去雇人当差) 时,时为永兴军路安抚使的司马光,却站出来做了反对者,坚决不同意在永兴路推行募役法。
司马光的这种态度转变,让一些宋史研究者非常困惑。如邓广铭先生曾撰文称:司马光在《论财利疏》中主张招募城市居民来承担衙前之役的办法,“与王安石后来所推行的募役法岂不是完全一致的吗?” 何以到了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时,司马光又要跳出来反对呢? “我不知司马光本人对这一矛盾将何以自解。 ”[5]显而易见,邓先生对司马光立场的来回横跳极为不满。
在邓先生看来,司马光的这种这种来回横跳,是因为他“对于役法的利害,始终是没有真切的认识”。
不过在我看来,司马光的立场游移,却是所有生活在秦制时代而心系百姓的改革者,必会遭遇的一种困境——他们知道旧制度对百姓极为不利,需要改革。
但他们同样也知道,只要改革措施仍来自不受制约的官权力,便很难给百姓带来真正的福利。
改革可以利朝廷,可以利官,却往往很难利民,甚至会将百姓推向更恶劣的境遇。
在良知的驱使下,这些人往往表现为既呼吁改革,又反对具体的改革措施。
司马光正是深陷在这种两难困境里的代表性人物,这种来回横跳与立场游移,亦不妨称作“司马光困境”。
前文已经介绍过司马光反对包括衙前之役在内的差役制度的主要缘由。下来再来看看司马光为何要反对募役法。
据《乞免永兴军路青苗助役钱札子》,司马光的主要反对理由有三。 首先,原来只有资产为上等户者 (五等户制度中的三等以上民户) 会被摊派,要去承担包括衙前在内的各种差役,新募役法却要求下等户 (三等以下民户) 、单丁户和女户也要缴纳免役钱,这等于加重了贫苦百姓的负担。
其次,原来的做法是上等户轮流当差,干一年或多或少可以休息几年,新募役法却要求民户年年缴纳免役钱,这也等于是加重了百姓负担。
第三,差役的工作内容很沉重,按募役法,官府向百姓收免役钱时一点折不打,甚至还会想方设法多收。
官府去雇人服役时给的报酬却往往很低,达不到劳动力市场上的平均价位。
结果导致除品行不端的“浮浪之人”外无人应募。让这些人管理官产物资,必会监守自盗。让这些人处理公事,必会作奸犯科。
这些人没有田宅宗族之累,一旦案发必会铤而走险逃亡他乡,难以抓捕。
总之,在司马光看来,新募役法虽有免役之名,实际上并没有减轻百姓负担,反而相当于“无故普增数倍之税”,变成了朝廷开拓财源的新手段。[6]
司马光当年反对差役制度的理由是不是事实?是事实。司马光如今反对募役法的理由是不是事实?也是事实。
司马光想过要用新募役法来取代旧差役制度,可当新募役法真正到来时,他又退缩了,因为他发现这新募役法同样害民不浅。
在那些官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司马光困境”无解——毕竟官府之外无社会,而官府自我牟利的冲动无从遏制。所有借改革之名成立的服务机构,都会蜕变成权力机构;所有借改革之名出台的福利政策,都会蜕变成汲取手段。
募役法只是其中一例。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的青苗法与市易法也皆是如此。
先来看青苗法。
按照熙宁二年秋颁布的官方文件,王安石设计青苗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百姓青黄不接饿肚子的问题。
其操作模式是:州县民户可在每年夏秋两收之前,向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食。等青黄不接过去,民户须于春秋征收两税之时,向官府归还本金并缴纳利息。
按王安石的说法,青苗法对百姓有极大好处。以往青黄不接时,“兼并之家”会趁机提高借粮贷款的利息。
如今官府站了出来,在粮价低的时候以高价买入,在粮价高的时候以平价卖出,并在青黄不接之时为民众提供比民间利息更低的贷款[7]。
如此,既可以让百姓获利,还可以打击兼并之家。总之,青苗法是官府提供给百姓的一项大福利。
可落实为具体政策后,结局却与王安石的描述大相径庭。据在基层做官的毕仲游讲,青苗法非但没有给百姓带来好处,反造成了极坏的后果。
那些真正需要借粮贷款的底层人,普遍借不到粮食也贷不到款;
那些不需要借粮贷款的富足之家,却不得不向官府借粮贷款:
青苗之法,本为民间不足而贷之,则所谓下户者,理合先贷。而下户憔悴苟活,易于结请,难于输纳。州县之吏,阨以诏条与曩日监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虑散而难纳,故少俵于户,多与上等,利其易于催取。州县之吏,人人惰于散敛,苟以塞责。盖散钱之理,散而不敛,则不问等第高下;散而敛之,则必别其等差,度其可以还官,然后敢与,乃天下之人情。称贷之不理,不足怪者也。故立法则欲济下户,散钱则多与上等。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若以法禁之,使不与上等而贷下户,则官钱十出,九将不归,又非散敛之理。名欲厚民,事乃剥下。名为惠政,实有利心;此青苗不便之大略也。[8]
毕仲游这段话,将青苗法被人事制度扭曲、导致政策方向发生一百八十度转变的内在逻辑,讲得清清楚楚:政策的初衷,是赈济那些容易青黄不接的贫困户。 若遵循这一初衷,则贷款应该优先贷给他们。
可是,那些贫困户挣扎在生存线上,号召他们主动来找官府贷款很容易,日后要找他们给官府还款并缴纳利息却很难。
州县官吏须完成上级派下来的任务,既要将青苗钱散出去,又要将本金和利息收回来。 为完成任务保住职位,对州县官吏最有利的做法,是将青苗钱多多贷给有钱的上等户,因为他们还得起,还不起时也有资产可以拿来抵押没收; 而不是将青苗钱贷给最需要的贫苦户。
于是,这项改革政策的结果就成了:不需要贷款的上等户,被地方官吏以权势逼迫不得不贷款,不得不给官府输送利息。最需要贷款的下等户,他们的贷款申请反很难得到响应。一项本意在于给百姓提供福利的政策,反变成了压榨剥削百姓的利器。
再来看市易法。
青苗法试图帮助的是乡村农户,市易法试图帮助的是城市居民。宋神宗熙宁初年,有底层草民魏继宗上书指陈时弊,痛斥开封城的商品与物价皆操控在“富人大姓”手中,外地商旅要受他们盘剥,带来的商品卖不出价格常常亏损,很多商人已不愿来京城做买卖;城内百姓也要受他们盘剥,只能以高价购买商品,已是民不聊生。魏继宗建议宋神宗设置“常平市易司”,选择懂经济事务的官员来执掌,专门负责监控、调节市场上的物价。市场上某种货物的价格过低了,市易司就抬高价格去收购,以保护商人的利益;市场上某种货物的价格过高了,市易司就降低价格往外出售,以保护百姓的利益。市易司也可在调节物价买入卖出的过程中挣到钱,为国库增加收入。如此,朝廷从富人手里夺回了操控市场物价的权力,外地商旅愿意来开封做买卖了,开封百姓可以用合理的价格买到商品,国库也增加了收入,实可谓一举四得。[9]
熙宁五年(1072年),宋神宗与王安石采纳魏继宗的建议,在开封城内设置市易务正式推行市易法。很快,魏继宗就发现自己那美好的初衷变成了灾难。熙宁七年(1074年),魏继宗忍无可忍,愤然上奏抨击市易法,说它早已违背了帮助普通商人与普通城市居民的初衷,成了敛财者的乐园:
市易主者榷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10]
据魏继宗披露,主持开封市易务的吕嘉问等人“务多收息以干赏,凡商旅所有,必卖于市易,或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而本务率皆贱买贵卖,重入轻出,广收赢余。”
尽可能多地收取利息以增加财政收入,进而获得皇权的赞赏,已成了市易务最重要的工作。
商人们带入城市的货物,必须统统强制卖给市易务;百姓们要想买东西,也只能去市易务。
易务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贱买贵卖的把戏,赚得盆满钵满。市易法已完全抛弃了改善商业环境的初衷,市易务已成为“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曾布的总结)新垄断者。[11]
魏继宗的本意,是希望市易务做一个市场的监督者,做一个物价的调解者。但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言,“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但凡是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12]
市易法既赋予市易务监督市场并调节物价的权力,又赋予其参与经营获取利润的资格,相当于让市易务既做裁判也做球员,其彻底堕落成以权谋私部门,可说是一种必然。
在市易务的不懈努力下,开封城内的大商人退散了,普通商人也纷纷歇业,百姓拿东西出来卖的价格越来越低,往家里买东西的价格越来越高,朝廷的商税收入一年不如一年。唯一还在增长的,只有市易务账簿上百姓欠朝廷的息钱。
元丰二年(1079年)八月,都提举市易司(市易务的升级机构,掌管内外市易务)不得不承认“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钱,久不能偿”[13]。
到元祐元年(1086年),开封城中欠下市易务息钱的商户共计已达27155户,共计欠钱237万余贯,其中大姓35户,酒户27户,共欠钱154万余贯,户均欠钱约2.5万贯。小户27093户,共欠钱83万余贯,户均欠钱约30贯。
按日本学者久保和田男的考据,宋神宗元丰年间开封城内人口约为125万左右,去掉权贵、禁军及其家属后,编户人口约为70万[14]。按每户五口计,相当于城内编户人口的五分之一欠了市易司的钱。
市易司为此专门成立了催债机构。其中负责催索钱物的带队者有70人,每人名下所率打手不少于10人;负责掌管债务簿册和文书者有30人,每人名下所率贴写者不少于5人,整个催债团队共计一千余人。
这一千多人,专职“日夜骚扰欠户二万七千余家”,其骚扰手段包括白天“差人监逐”,晚上“公行寄禁”,监视追逐抓捕禁锢都可以给安排上,甚至到了“榜笞捽缚,无所不至”的地步。[15]
至此,市易务已实际堕落成了穷凶极恶的黑帮。在其威势的笼罩下,大姓固然没有好日子过,小户也同样深陷泥潭。
青黄不接是需要解决的真问题,可改革的结果,是初衷极好的青苗法变成了荒唐的敛财工具。 物价失衡也是需要解决的真问题,可改革的结果,是初衷很好的市易法变成了穷凶极恶的害民手段。
类似情形,不止见于王安石变法,也见于宋代其他时期的种种改革措施。 如义仓制度,其本意是提升民间的抗灾能力——百姓在平常年份将部分粮食拿出来存入指定仓库,以备灾年用于赈济。
实施的结果,是义仓被官府掌控,竟变成了一种法外之税。百姓们交税交习惯了,竟也忘了义仓里的粮食本就属于自己,是自己给自己交的赈灾粮。宋人董煟目睹官府将义仓之粮据为己有大肆挪用,曾在《救荒活民书》中严厉批评道:
义仓,民间储蓄以备水旱者也。一遇凶歉,直当给以还民,岂可吝而不发,发而遽有德色哉![16]
那义仓里的粮食,本就属于百姓而非官府。官府开放义仓赈灾,不过是把百姓自己存的保灾粮还给百姓。遇到灾年,岂可吝啬而不发放?岂可因发放义仓里的粮食而自认对百姓有所恩德?
再如蚕盐钱。其本意是帮助蚕农——养蚕需要用到盐,而蚕丝未成之前百姓往往无钱卖盐,官府遂先将盐贷给养蚕户,等蚕事完毕再收回盐钱和利息。可落到实操中,却变成了官府定额定期向乡村民户摊派食盐。不管养不养蚕,都要在二月贷官府的蚕盐,都要在六月向官府偿还丝绢。
到了宋徽宗统治中期,朝廷干脆出台了一项无耻规定:“人户合纳蚕盐钱,自祖宗以来,认纳皆有定数。如不愿请盐,即具合纳盐数上纳六分价钱,具存成法” ——
蚕盐钱自此完全抛弃了利民的初衷,变成了压在百姓身上的官定负担,严禁农户以不养蚕为由拒缴。即便你不养蚕也不想要盐,仍须向官府缴纳相当于摊派额度六成的蚕盐钱。福利彻彻底底变成了税负。
募役法、青苗法、市易法、义仓与蚕盐钱,这些改革的初衷与结果,对关心民生的司马光来说,都是近在咫尺的教训。
邓广铭先生嘲讽司马光,说他“于哲宗初年执政当权之后,于募役差役二法对不同等级的民户究竟孰利孰害的问题,旬日之间就自异其说,以致被章惇反驳得张口结舌,这当然也得算他咎由自取了。”
邓先生这样说,是因为他亟欲肯定王安石,而见不到“司马光困境”的存在。如果司马光可以放弃良知,做一个言利之臣,坦然将富国置于利民之上,他自然不会陷入进退失据的困境,也不会在募役法与差役法之间左右为难,更不会被人反驳至张口结舌,当然也就不会引来邓先生的嘲讽。
事实上,当日陷入同样困境之中者甚多,非止司马光一人。正如朱熹所言,“新法之行,诸公实共谋之,虽明道先生(程颢)不以为不是。盖那时也是合变时节”,只是由宋神宗和王安石主持的变法“后来尽背了初意,所以诸贤尽不从”。[17]
变法之所以违背众人的初衷,恰是因为主持变法的权力不受制约,可以肆意释放其牟利冲动。
国古代史上的众多改革,自商鞅变法至张居正改革,无论初始宣传如何天花乱坠,最后都会变成以增加人力与物力汲取为核心内容的财政改革,核心原因便在这里。
苏轼对此也深有体会,他于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上奏建议改革时,写下过这样一段文字:
天下皆知其为患(注:指赋役不均)而不能去。何者?势不可也。今欲按行其地之广狭瘠腴,而更制其赋之多寡,则奸吏因缘为贿赂之门,其广狭瘠腴,亦将一切出于其意之喜怒,则患益深。是故士大夫畏之而不敢议。[18]
天下人都知道现在赋役不均。有权力背景者拥有大量田地,只承担很少的赋役;无权无势的平民名下田地很少,却要受沉重的赋役压榨。
然而,有良知的士大夫不敢提议改革。因为即便启动田亩数量与田亩肥瘠程度的全面调查,并以之为依据来重新分摊赋役,结果也不会好。
毕竟谁家田亩多,谁家田亩少,谁家田亩算上等,谁家田亩算下等,仍全凭官吏们说了算。改革只会变成另一场劫贫济富的狂欢。
制度上的病灶未除,司马光与苏轼们,走不出“司马光困境”。
注释:[1] (北宋)司马光:《论财利疏》。收录于: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2] 张熙惟:《宋代的衙前之役及差役的性质》,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2年第1期。[3] 这段话是司马光的总结。宋神宗诏书中的相应原文是:“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烦,使吾民无敢力田积谷,求致厚产,以避其扰。至有遗亲背义,自谋安全者多矣。不幸逢其异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声,岂不悖人理、动天道欤!……其令中外臣庶,限诏下一月,并许条陈差役利害,寔封以闻,无有所隐。” 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六,“免役”。[4] (北宋)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页。[5] 邓广铭:《北宋旧党人士的“两截底议论”——兼考司马光首倡募役法》。收录于《邓广铭全集》第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345页。[6] (北宋)司马光:《乞免永兴军路青苗助役钱札子》。录于: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0-301页。[7] 据韩琦披露,青苗法的利息是“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见(清)毕沅:《续资治通鉴(二)》,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79页。[8] (宋)毕仲游:《西台集》卷五《青苗议》,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62页。[9]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下“先是”。[10]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丁巳条。[11]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辛酉条。[12] (法)孟德斯鸠著,祝晓辉等译:《论法的精神》,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4页。[13]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八。[14] (日)久保和田男:《宋代开封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97-98页。[15] (北宋)苏辙:《栾城集》卷三八,《乞放市易欠钱状》。[16] (南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二,义仓条。[17] (南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崇文书局2018年版,第2352-2353页。[18] (北宋)苏轼著,邓立勋编校:《苏东坡全集》下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