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案件律师张严锋:走私案件中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是否一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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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起意走私白糖入境销售。苏某购置了F号船只用于走私,并雇佣了被告人杨某3等人在船只上进行管理和联络;雇佣了被告人蔡某等人在境内岸上负责卸货等事宜。苏某和境外人员联系将货物走私入境,结算货款,并将货物白糖在入境后销售。F号船只由印尼籍被告人印尼人A、印尼人B等人驾驶,在Z海域过驳无合法手续的白糖入境,其中印尼人A负责开船,印尼人B担任翻译并联系装货事宜。从2017年7月份开始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苏某、杨某3、印尼人B、印尼人A、蔡某先后三次走私白糖入境。经海关计核,该三次走私共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3533631.72元。
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苏某、印尼人A、杨某3、印尼人B、蔡某等人以同样方式走私白糖入境,F号船只在行至Y海域附近时被海警查获。经海关计核,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60375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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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是否一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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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走私案件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4点:
1、主观条件:前后罪均需为故意犯罪;如果前后罪其中之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刑度条件:前后罪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罪之一是应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二年又犯危险驾驶罪,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拘役,故不构成累犯。
3、年龄条件:前后罪犯罪时都要满18周岁;如果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
4、时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才属于累犯。这是考虑到被告人再犯时间离刑罚执行越接近,反映其前罪改造的效果越不好,主观恶性越深。认定“五年以内”时间起点问题,即何时计算五年的期限。
本案中,苏某先前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虽然主观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上确实是故意的心态,但是对于造成的结果是持过失的心态。如果仅仅违反交通法规,没有造成后果,显然不是犯罪。那么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评价,应是依据其造成的后果而言,也显然应当评价为过失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因此苏某不构成累犯。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