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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王先生(化名)与朋友在一家私房菜餐厅用餐,在去卫生间的途中不慎踩到地上一块不起眼的油渍,身体瞬间失去平衡重重摔倒在地,经医生诊断王先生为肱骨骨折,需要住院和手术治疗,后续也要继续休息并参与康复训练。那么,餐厅对于王先生的骨折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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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节目组连线了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王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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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专职调解员 王伟新

据王先生介绍,当时自己滑倒后,朋友们以及路过的食客见状,连忙上前搀扶,并叫来餐厅的服务员。服务员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王先生送往了附近的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与餐厅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然而由于双方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存在巨大分歧,协商很快就陷入了僵局。王先生认为:餐厅未能保证地面干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他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餐厅方面则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王先生的摔倒明显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因此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双方来到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解决这起纠纷。王伟新在节目中介绍说:这类侵权责任案件,举证非常重要!首先是要证明王先生是否因餐厅地面油渍摔倒,另外就是餐厅是否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餐厅实地调查,发现餐厅虽然有设置警示标识,但是非常不起眼,不细看难以发现。另外,根据王先生提供的事发照片和视频证明,王先生确实因踩到油污导致摔倒。因此调解员认为,餐厅在安全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疏忽,但是王先生在行走时也应多加注意,随后提出了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调解方案。王先生在听到这个调解方案后并不认可,认为这样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是不合理的,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误工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餐厅代表则表示医疗费用餐厅可以承担,但是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太高了,餐厅方面难以承受。那么,对于此类的侵权案件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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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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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新解释说,这一条款规定了当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倒受伤时,餐厅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与治疗和康复相关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综上所述,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如果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餐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顾客在就餐过程中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调解,王先生和餐厅方面最终同意:餐厅赔偿2万元,其他损失由王先生自行承担,这起纠纷得到了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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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我想咨询一下,在今年七月当事人谢女士在路上正常行走过程中,被一条圈养且牵绳的宠物狗突然冲出犬吠,导致谢女士受惊后摔倒受伤。后谢女士当场报警,要求狗主人予以赔偿。这起与动物发生的事故,该如何处理和维权?

王伟新:这个案件属于“非接触性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可能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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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宇博

编辑:陈怡婷

初审:陈艺杰(实习)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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