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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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为毒品而制造,多具有营利或嗜毒的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毒品的行为,包括原料的种植、购买、提炼或配制。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进行贩卖、运输的,按一罪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三十七批第150号,制造毒品罪的认定要点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行为人是否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以及所添加的成分是否属于被国家管控的毒品原材料或者管制的精神类药品。

1.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定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被告人明知所制造、贩卖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制造、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③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2.行为人利用未被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化学品可生成毒品的特性或者相关成分毒品属性不明知,如果化学品系食品原料,超限量、超范围添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化学品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涉案毒品含量。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新型毒品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不同于传统毒品。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新型毒品的纯度和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及其非法所得等因素,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二、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在实务中,此罪的辩护思路如下:

1.罪与非罪,相较于贩卖、运输毒品,现场勘验笔录对制毒案件尤为重要,制毒现场、制毒工具、制毒原材料都属于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假如证据缺失,那么无罪辩护将成为可能。

2.此罪与彼罪,行为人是否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是否明知该成分为毒品或含有管制精神类药物成分将影响对行为人罪名的认定。如上所述,假如行为人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对毒品或管制精神药品成分不明知,那么就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3.罪轻与罪重,除传统毒品外,新型毒品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数量计算方法不同于传统毒品。所以,行为人所制造毒品的纯度高低、致瘾癖性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其非法所得数额将对量刑轻重造成影响。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除《刑法》外,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①、《精神药品管理办法》②、《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①②合并为《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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