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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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建鱼塘看护房,梁某私自采砂约36.6立方米,行政机关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梁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万元罚款属于“小过重罚”,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7月23日至25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上半年工作暨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极目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报告通报了一起“人民法院纠正‘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2021年10月,梁某为自建鱼塘看护房,未经许可在长江某支流河段采砂,因群众阻拦,当场将所采河砂卸于河道边。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水利和湖泊局后经查实,梁某采砂共计约36.6立方米,经鉴定认定毛砂价值为2196元,随后对梁某处以罚款20万元。

梁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主观上并非通过采砂营利,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行政机关对其罚款20万元,不仅超过适当比例,而且“重处罚、轻教育”,故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报告指出,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引导行政机关正确认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强化法律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和相关部门法中的具体处罚条款,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行政处罚行为,从细处着手,从个案出发,充分体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避免因“小过重罚”影响法律的预防和教育功能,达到有效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社会治理目标。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