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调查报告通常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提出“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实践中,由于存在事故调查周期较长、调查管辖争议、证据灭失等原因,事故调查报告可能无法及时出具甚至不能出具。此时,如何查明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并准确界定责任大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8条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即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引发事故的行为,例如错误操作机械设备、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等。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即机械、物料等在非正常情况下引起事故的状态,例如设备装置结构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陷、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等。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对象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员,主要规制的是生产、作业者的不安全行为,只有直接原因系人为因素时,才有讨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此时,实施不安全的过失行为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就是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通常为安全生产作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按照监督过失理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监督管理者的监督过失,其亦可分成两种类型:监督管理者履职不力以及管理制度缺失。实践中的间接责任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现场监督者,二是中层管理者,三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四是被挂靠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