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虎不食子,饥鹰不雌求。 虎饿不择肉,盛怒遇子收。”
——【宋】王令
检方起诉,生母发声
年初重庆枪毙张波、叶诚尘蛇蝎男女的枪声还在回荡,我们竟又再次看到此类人性泯灭的案件。
内蒙古这起案件中,2岁幼童遭受了长期的虐待和殴打,最终不幸身亡。行为极其残忍,该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据最新报道,生父及女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已被检方提起公诉,此前女嫌犯也已被鉴定无精神异常,相信其必将被严惩。
孩子生母近日也声泪俱下发声,痛诉其中细节,让人不忍卒听。
犯罪动机,主观故意
这里我们其实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检方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起诉?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明确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在此案中,虽然生父及女友的行为极其残忍,但他们的主观动机可能并非是直接杀害幼童,而是出于虐待、惩罚或其他非直接致死的动机。
因此,在缺乏明确杀人故意的情况下,难以将其行为直接定性为故意杀人。
行为方式,直接迅速
还有一点明显区别,故意杀人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直接、迅速且有效的手段来剥夺他人生命。
而此案中,行为人往往是通过长期、反复地实施虐待行为,逐渐累积对被害人的伤害,最终导致其死亡。
这种过程往往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隐蔽性,与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迅速、明显的行为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条文的适用
至于量刑,其实对于虐待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260条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到其量刑幅度与故意杀人罪有明显不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即将两罪中的较重罪名作为量刑依据,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亦可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这表明,如果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死亡或严重残疾,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
反思启示,警钟长鸣
从重庆案到此次案件,我们的认知下限反复被刷新,我们当然可以去理性思考,我们知道需要提高公众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关注,需要媒体的监督宣传,需要制度层面的逐步完善……。
诚然,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但人心肉长,每当看到此类悲剧发生,总让人不免痛心疾首,哀叹惋惜。
最后,愿可怜的孩子此生安息,来生安宁。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有趣有料有温度,点赞关注不迷路
一期一会,我们下个故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