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在《专利转让协议》中冒充刘某的签字,约定刘某作为三项专利的发明人,经双方协商,刘某同意进行专利转让给某公司。现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不成立,公司协助其办理专利变更登记手续。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故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存在真实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是否存在双方合意。本案中,刘某的签字系他人假冒,不能证明刘某同意该转让行为,故公司与刘某未就涉案协议中转让涉案专利的相关内容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第二、确认涉案协议不成立仅针对该协议效力。专利权属变更登记系行政确认行为,涉案协议仅是办理权属变更的形式材料,并非决定权属变更是否有效的唯一条件。故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刘某可以基于涉案协议不成立,向登记机关申请,通过相应程序另行主张恢复涉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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