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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女士

“我摔倒这么长时间了,物业公司对我不闻不问,搁谁谁不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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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女士

“物业公司当场向我支付了赔偿款,这样的处理结果我特别满意,但是为什么我这个案子不出具调解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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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当庭履行的部分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承办法官解释道。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齐女士在自家小区楼道口摔倒,造成身体不同部位受到损伤,对生活以及工作产生极大影响。据视频监控显示,物业公司清理楼道口时导致楼门口地面结冰,且未进行安全提示,因地面湿滑齐女士摔倒。经齐女士及家属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物业公司始终未予以答复和赔偿,齐女士为此提起诉讼并对自身伤情以及三期进行鉴定,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促成和解

海勃湾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司法鉴定组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医疗赔偿款及相关费用根据双方认可的票据即可计算出具体数额。如果能进行调解,可以极大程度为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工作人员抓住调解的时机,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司法鉴定的风险。先采取对当事人分别疏导的方式,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合理预期,又采取合并调解的方式,向当事人共同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齐女士不再要求鉴定和起诉,被告物业公司当场支付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告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被告已即时履行,案件即时结清,所以该案不再制作调解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因涉及原审判决效力问题,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的案件,因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故也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