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WEALTH财富管理设为“星标⭐”
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推送
张慧敏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 副主任
《法治日报》专家库律师专家
中央电视台CCTV《律师来了》人气律师
2023年度中国区 LegalOne【实力之星】
2024年度The legal 500 财富管理领域【特别推荐律师】
2021-2023连续上榜 亚太财富论坛【中国首席财富顾问】并连续三年获【法律服务】领域TIPTOP顶级顾问殊荣
国际钱伯斯Chambers高净值财富管理受邀分享嘉宾
常年专注于高净值客户婚姻财富保障、家族财富传承、家企资产保全方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拥有超过10年以上婚姻继承诉讼、股权投融资纠纷及复杂民商事经济纠纷的争议解决经验,承办非诉涉财富管理项目百余起。
引言
财富,是婚姻的助推器,亦是婚姻的试金石。但与财富相伴的,往往是婚姻关系的复杂和脆弱。高净值家庭的婚姻冲突,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情感纠葛,更牵涉到庞大的财产分割,往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当下经济发展面临挑战、全球财富缩水的大背景下,高净值人群做好财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家族信托以在财富传承、家族治理、子女教育等方面独具优势,近些年逐渐成为高净值家庭财富管理的宠儿。然而,当婚姻遭遇现实的拷问,当财产分割成为博弈的筹码,家族信托的效力也可能会遭受质疑,甚至成为夫妻之间争产的工具。
笔者团队将以本文聚焦高净值家庭婚姻冲突中家族信托的效力与风险防范问题,结合办案经验分享,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高净值人群的婚姻风险
及常见工具应用
婚姻风险,指因夫妻关系的冲突/解除所带来的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家庭内部或溢外其他负面影响的一系列风险的统称。本文主要集中讨论作为创富一代的企业家等高净值人士面临的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风险。
我们发现,尽管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但复盘中国以企业家为代表的高净值家庭离婚案例却有诸多的共性:改革开放40年来,一代企业家的婚姻大都与创业同步,早年白手起家、筚路蓝缕,而经过跨越时代周期的企业大幅度的增速发展,家庭财富和企业资产早已水乳交融。此时,如企业实控人遭遇婚姻关系的破裂,面临财产的分割事件,对于家族和企业的影响就大为不同了——企业的控制权可能随之发生变动,甚至会导致企业分崩离析,还可能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打击合作伙伴和投资者信心,进而导致公司市值缩水。
笔者团队总结以往业务经验,梳理出了实践中常见抵御婚变风险的工具:
事实上,从全球视野看,家族财富信托化已成为主流共识。对于拥有大量婚前财产或婚后特定财产的高净值人士而言,财产保护是其重要的财富管理需求之一。
例如,全球最大的跨国传媒集团的主要股东默多克在与邓文迪结婚前,就设立了三个家族信托:Murdoch Family Trust、K.Rupert Murdoch 2004和GCM信托。Murdoch Family Trust装入了默多克的主要财产,包括新闻集团大部分的B类股票。二人离婚时,基于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使得邓文迪无法分割到默多克的核心资产。
默多克通过将自己的财产和股权置于不同的信托中,巧妙地分配控制权和受益权,成功地规避了离婚对他财富帝国的潜在威胁。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变化,他都能够维护家族财富的稳定和长期控制,这就显示了家族信托在资产规划、财富保护及风险隔离方面的强大作用。
二
婚变风险中的财富管理
利器:家族信托
(一)家族信托在婚变风险中的
重要功能和潜在风险
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防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37号文”首次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1]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出现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笔者团队基于代理上千起婚姻家事案件的诉讼经验及百余起财富管理落地项目经验,我们梳理了家族信托在婚变风险中具有的以下重要功能:
(二)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与家族信托
的设立
在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下,婚内取得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以个人财产为例外。共同所有制与《民法典》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立法原则一脉相承。因此,实践中存在以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两种情形。
1.以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
1.以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
婚前设立家族信托,个人财产与婚后财产界限清晰,只要设立家族信托的时间早于结婚时间,则信托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婚变风险的可能影响。以股权为例,对持有大量股权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即使股权本身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结婚后相应股权产生的收益也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将名下的股权装入信托,由于股权不再属于自己,其结婚后相应股权所产生的收益也就不会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家族信托可以帮助高净值人士进行婚前财富规划,提前规避潜在的婚姻风险。通过信托条款设计,有效防止婚前财产的混同,避免离婚被分割。
婚后设立家族信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明确约定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要以婚后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就需要证明所置入的资产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的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赔偿金;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遗嘱中,被继承人明确声明给个人的遗产以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声明赠与个人的财产。第二种是约定个人财产,主要指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即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符合以上情形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也可以设立家族信托,以起到个人财产与婚姻共同财产的隔离作用。
2.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
我国创富一代的高净值人士,以民营企业主为典型代表,他们往往不会做婚前财富规划,也不会用婚前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一方面是他们缺乏用金融工具去管理、保护和传承家族财富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境内家族信托的发展自2012年至今也刚刚满十年,可以说我国家族信托是近些年才开始走进高客财富管理的视野。
根据我们的业务实践感受,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实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管理和传承家族财富;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家庭的矛盾和触发可能的冲突。
家族信托的设立及生效要求委托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装入信托,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转移的处分行为(所有权发生转变):财产由委托人名下转移到了受托人名下。因此,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装入信托后的财产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遇婚变分割财产,则该部分资产理论上就不能参与分割。
三
婚变风险中家族信托的效力问题
笔者团队结合相关法学理论研究及信托业务办理中的实践经验,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应关注的几类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家事代理权:不适用家族信托
的设立
家事代理权,规定于《民法典》第 1060条,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以自己、他方或者双方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从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制度。顾名思义,家庭日常事务是家事代理权行使范围的重要判断标准。
那么,何为家庭日常事务?夫或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是否也属于家事代理权的正当行使范围呢?《民法典》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笔者团队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释义与团队的案件代理实务,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总结如下:
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不属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物业费等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家族信托往往牵涉大额财产的变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财富传承规划等重大决策,需要夫妻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
因此,对于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而设立家族信托行为,自然无家事代理的适用空间。夫或妻一方无权基于家事代理权代理对方单独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如果一方擅自设立家族信托,另一方可以事后追认或不予追认。如果另一方不予追认,则该家族信托无效。
(二)配偶知情同意:信托设立且有效
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可以由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也可以在一方同意另一方独立处置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由另一方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3]。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其设立信托的行为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意,那么该信托才可能是依法设立、合法有效之信托。
配偶知情同意函(Spousal Consent Letter)是家族信托设立中一道不可或缺的防火墙。它不仅彰显了配偶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更保障了家族信托的有效性。
一般而言,同意函中应当明确表示配偶对信托设立行为知情,并承诺对信托设立目的的认可,且不会对信托设立提出反对或阻碍信托设立进程等等。《配偶同意函》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与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家族信托有效成立的重要组成文件。
笔者团队总结了配偶知情同意函在家族信托设立中的常见适用情形:
因此,配偶知情同意函是确保信托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若在未获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如有证据证实一方确有存在恶意转移、隐藏等侵害配偶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不当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样一来,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将遭受严重损害。
(三)无权处分: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那么,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家族信托,是否会构成无权处分,进而导致信托无效呢?无权处分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4]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因为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通常具有平等的管理权,任何一方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都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
例如,(2022)沪0114民初720号一案中,顾某与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易某向婚外陈某多次转账。顾某认为,上述转账行为属于易某在婚内对案外人赠与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该转账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因此,夫或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设立信托,一般情况下构成无权处分。若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设立信托,那么这种处分行为将违反平等原则,属于无权处分,在配偶起诉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家族信托自始无效。
(四)财产不清晰:可能导致信托
被撤销
结合前述分析,若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家族信托,满足无权处分的情形,则会导致该信托无效。配偶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那么,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设立家族信托,配偶是否还可以主张撤销该信托呢?
在(2021)苏0412民初206号一案中,法院认可了配偶对于未经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撤销权。成某与张某在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杜某相识,并关系较好。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0年4月,张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给杜某款项;期间,扣除被杜某转款给张某的款项或未收取张某的转款而退回的款项,张某合计转款给杜某326242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未经原配偶成某的同意,将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杜某,违反了夫妻的共有财产处置权,故原告成某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从而要求杜某归还该款项。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另一方要求撤销该无权处分的行为,并要求第三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配偶在主张认定信托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信托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未对该信托表示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设立信托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委托人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设立的家族信托,作为共同共有人的配偶可以申请撤销,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设立信托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2.配偶未对该信托表示知情同意;3.配偶在合理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
四
婚姻规划中家族信托的实务要点
(一)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
信托财产合法性及公序良俗问题
2020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YLL杨(女)与HZG胡(男)、ZXL张(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被业界称“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引发了法律界对家族信托效力问题的广泛关注。
委托人HZG胡(男)在与YLL杨(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婚外ZXL张(女)设立家族信托,将房产和信托资金用于其非婚生子ZXL的生活、教育、婚姻等开支。YLL杨(女)认为信托资金来源包含夫妻共同财产,遂申请法院冻结该信托财产。后武汉中院作出了两份裁定书,虽驳回了ZXL张(女)解除冻结信托财产的异议,但明确强调:冻结措施并非强制执行,而是保全措施,旨在防止信托财产被转移。
法院认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受到尊重。此案遂引发关于信托效力的以下两个问题的重点讨论。
1. 信托财产合法性问题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其合法性是家族信托有效成立和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根据《信托法》第七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然而,现实中存在部分信托财产来源于非法途径,例如贪污腐败、贩毒洗钱等,此类信托将被认定为无效,信托财产也将被追缴或没收。
本案中,配偶YLL杨(女)认为信托资金可能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未同意将共同财产用于设立信托,将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冻结信托财产是为了查明信托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如果最终认定信托财产确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另一方同意,则可能导致信托部分或全部无效,并引发后续的财产分割纠纷。
这给我们的警示在于,设立家族信托时,务必确保信托财产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当对信托财产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同时,信托公司也应当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义务,确保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2. 公序良俗问题
公序良俗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衡量家族信托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家族信托不仅是一种财富管理工具,更体现着委托人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责任。
信托目的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信托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或传播色情内容,则该信托将被认定为无效,信托财产也将被追缴或查封。部分家族信托被冠以“小三信托”的称号,其信托目的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负面影响。这类信托不仅无法实现财富传承和隔离风险的目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本案中,由于案件细节尚未公开,无法判断信托财产的具体用途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信托目的、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进行判断。同时,该案例也警示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信托目的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婚姻规划中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点
以武汉中院家族信托纠纷案为镜鉴,在婚姻规划中设立家族信托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选择好合适的信托架构
审慎评估,量身定制。信托架构是指信托的整体结构和框架,包括信托类型、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人等要素。选择合适的信托架构对于确保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将家族成员的状况、家族的财富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皆纳入考量,“量体裁衣”方能定制合宜的家族信托方案,以确保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在选择信托架构时,应充分考虑婚姻风险因素。一方面,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设立信托,将各自的婚前财产纳入信托,以保护各自的婚前财产免受未来婚姻风险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在婚内设立信托,将部分婚内财产纳入信托,以保护部分婚内财产免受未来婚姻风险的影响。此外,亦可以根据婚姻状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托财产和受益人范围。
2. 选择好信誉良好的受托人
专业护航,规避风险。受托人是信托的管理者,其信誉和能力对信托的运作至关重要。因此,选择信誉良好的受托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防范家族信托风险的重要措施。信托设立涉及法律、税务、监管等多方面专业问题。“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专业人士的经验和知识,可以帮助高净值人群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
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选择具有独立风控能力的受托人,能够有效防范信托财产被配偶转移或侵占;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机构,能够享受专业化的信托服务和风险管理;选择具有家事法背景相关专业的律师,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婚姻与家事可能的冲突和风险问题。
3. 选择好专业律师完善信托文件
术有专攻,业有所长。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完善信托文件,确保信托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家族意愿。信托文件是信托设立和运作的依据,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信托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在完善信托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婚姻风险因素。
律师可以协助客户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清晰界定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并明确婚内财产纳入信托的比例和条件;协助客户设立防范配偶转移财产的条款,设定信托财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抵押等条款;协助客户设立离婚或分居时的信托财产分配机制,明确离婚或分居时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并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
五
总结
在婚姻的围城中,家族信托既是财富风险的防火墙,亦是情感延续的助推器。如何运用家族信托这把双刃剑,考验着高净值家庭的智慧与格局。了解信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族信托的法律效力,才能在婚姻遭遇风雨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财产纠纷的泥潭。
家族信托不仅是财富的容器,更应是家族文化和精神的载体。以爱为根基,以信托为桥梁,将财富与情感代代相传,才能让家族的根基更加稳固,让家族的枝叶更加繁茂。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
[3] 家族信托业务详解系列——如何正确理解《配偶同意函》|中融财富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发文章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同时不构成对所述产品及服务的出价、征价、要约或要约邀请,不构成买卖任何投资工具或者达成任何合作的推荐,亦不构成财务、法律、税务、投资建议、投资咨询意见或其他意见。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公众号涉及的信息和内容或者据此进行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损失,本公众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原创文章
行业报告
WEALTH APAC
往届榜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