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健,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个体劳动者,平日以在矿区开钻机,给工程队钻孔作业为生。2022年6月4日下午,他从克什克腾旗黄岗梁矿区干完儿后,驾车来到附近草原。拿着车上干活用的金属探测仪和铁锹,边走边挖。挖了几个小土坑后,被路过的牧民发现。一番争执,牧民报警。

9个月后的2023年3月7日,就因为这几个小土坑,赵健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赵健挖坑之处,是金界壕敖伦诺尔堡遗址。

金界壕,又称金长城。始建于金太宗天会年间,前后经历70多年才最终修建成形,是中国古代规模宏大的军事防御工程。但不同于秦汉与明长城的是,金界壕一般兴筑在较为平缓的草原地带或山麓缓坡。就是挖沟成堑、屯土筑墙,很容易被风沙掩埋。因此历史上蒙古铁骑进攻时,只需用柴草和沙土,即可埋平一段界壕,打通一条南进通道。现存的金界壕遗址主要在内蒙古境内,地面可见长度约5000多公里。2001年6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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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伦诺尔湖畔的敖伦诺尔堡遗址

此地属于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吉日嘎查——蒙语里,苏木就是乡镇;嘎查就是行政村。其具体位置,在当地村民敖日格乐家的放牧场内。2022年6月4日傍晚6点钟左右,赵健就是被敖日格乐和另一位村民乌云毕力格所发现。

赵健的妻子后来从公安局领回了他的手机,结果发现赵健在现场曾录下了两段录音。其中显示,那两名牧民当时曾向其索要20万,不然就要把警察叫来,让他“进去呆个几年”。而赵健则与对方商量“拿一万”解决问题——其实他当时连一万也没有,还联系妻子转账8000以凑够一万。赵健妻子的微信记录也确实能够证实,她在2022年6月4日19时23分,曾向赵健转账8000元。但双方没有谈拢,敖日格乐最终向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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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在赵健盗掘的地点发现多处挖掘土坑痕迹,其中赵健盗掘四处,以及五块铁片、一个铁环。”这成了赵健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直接罪证。

——但是仅仅挖了几个坑、几块碎铁片,就要判刑10年吗?

赵健连呼冤枉!他承认自己虽有在草原上挖点东西的想法,但只是挖了几个一锹深的坑,还没老百姓挖的树坑大。甚至也没有挖到什么,怎么就被判了10年刑?

上诉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是在克什克腾旗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并补充证据后,历经11个月,2024年5月23日,克什克腾旗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依然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健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赵健当然还是不服。他的律师也认为如此判决显然责罚失当!

赵健的律师现场勘查,根据案发后GPS测点登记表中的经纬度坐标,利用奥维地图确定案发现场的位置,结合现场勘查中载明的现场方位、现场勘查记载的土坑数量、现场方位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综合证实,赵健总共挖的四个小土坑,均位于敖伦诺尔堡遗址中南部西侧城墙附近。

但是,不管是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委托内蒙古博物院第一次作的37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还是克什克腾旗检察院委托原鉴定机构又作的补充鉴定报告,包括后来第三次作的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三次鉴定的“盗掘现场”,却都是在遗址东北部——也就是说,案发地点与鉴定地点根本不是一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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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圈标注为案发地点,白圈标注为鉴定地点

敖伦诺尔堡遗址是一个南北长322米,东西宽320米的正方形。现场勘查所见,案发地点与鉴定地点分别在这个正方形的相对两角,直线距离竟相差300多米!

既然赵健的挖掘地点跟专家们的鉴定地点不是同一个位置,那么,不管是第一次鉴定所得出的结果;还是第二次鉴定、第三次鉴定的结果,和赵健有什么关系呢?

现场走访敖伦诺尔堡遗址,本来就是荒野草场,地表到处都有大大小小的坑不计其数。

判决书还直接认定了内蒙古博物院鉴定报告中,“应鉴6件涉案物品均为金元时期一般文物,包括5件铁铧犁碎片,一件铁环”的鉴定内容。

但从再审庭审中可知,实际上这“5件铁铧犁碎片,一件铁环”在此前办案机关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中,显示却是“六块铁片”,根本就没有什么铁环!而在案发当天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则显示,现场提取的仅只是“三块铁片”。判决书中采信的克什克腾旗博物馆馆长韩立新的证言又说,他在案发的第二天接办案机关通知,勘查现场看到了被告人挖出的六、七件铁锅撑散件——可是盗掘出来的文物按办案机关所称,明明案发当日就已经被他们提取、扣押,韩立新怎么还能在现场看到呢?怎能据此认定文物鉴定报告中鉴定的文物就是赵健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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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随处可见的碎铁片,谁会认为是“文物”?

其实就是现在,任何一个人来到赵健的“盗掘地点”都能发现,遗址地表其实有很多碎铁片散落各处,根本不需要挖掘,随手就能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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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随处可见的碎铁片,谁会认为是“文物”?

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远不止这些。据说最后一次鉴定时,鉴定人员找没找到赵健挖掘的土坑都不得而知!——这等于连文物现场都没到达,这种鉴定还有何意义?甚至鉴定人员都没在鉴定报告上签名!——这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又怎能作为法院定案定罪的依据?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天津老太气枪案、深圳王鹏鹦鹉案、卢氏县“非法采伐兰草案”、内蒙古农民无证倒卖玉米案……诸如此类案件之所以引得舆论大哗,公众几乎一边倒地为当事人鸣不平、一边倒地抨击判决,就是因为这些看似依法作出的判决,实则严重背离生活常理,难以被公众所接受。司法生硬机械、不近人情,自然要被舆论诟病。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居高临下地看问题,还要学会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点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少一些“死抠法条”的刻板。

赵健只是在内蒙古大草原上挖了四个小土坑,究竟该不该判十年刑?相信客观的判断不言自明!

【附】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对“赵某盗掘古文化遗址案”的报道。其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抓获的经过,与后来起诉书、判决书的内容显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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