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孩子找回来了,但是这名母亲变相地道德绑架金店把金店砸了,很多人都在赞扬这名母亲既勇敢又聪明,但是再往深入想这下,这完全就是忽略了自己的过错,同时这非但不是聪明的做法,反而是最愚蠢的做法。
幸好孩子并不是被人贩子带走,要是真的是人贩子拐走小孩,经她这么一闹,孩子更是凶多吉少!
(案件来源:维度新闻)
案件经过:
案件发生在湖北十堰,一名女子带着孩子到一商场购物,却因为自己没有看住孩子导致孩子走失,这名女子顿时就高度紧张,疯一般寻找孩子。
本以为女子会第一时间报警或找商场的保安进行求助,在短时间内就发动群众帮忙寻找孩子,在最短的时间内引起群众的注意并发动群众的力量,这是最明智的做法。
这一点这名女子是想到了的,但是她为了引起群众的注意,并不是找商场保安动用商场和安保的力量来引起大家的注意,比如商场进行广播,安保人员注意商场各大出入口。
她是直接就扛起商场放置的灭火器对着一家金店的柜台就砸,边砸边大喊:“快报警,快报警,我孩子走丢了!”
店里的人都是懵逼的,你孩子丢了砸我的店干嘛呀?
视频中显示,店锅及商场的一个工作人员急忙过来阻止女子疯狂的举动,但是女子不为所动,依然扛起灭火器往柜台玻璃砸。
眼看劝阻不了,店员及商场工作人员急忙选择了报警,这时间金店周围已经有很多人在围观,当然,绝大多数人是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的。
最后民警来了,商场也通过广播协助女子把孩子给找回来了,这时群众才知道原来是女子带小孩子到商场来,因为自己的疏忽让孩子给走丢了,为了要商场帮助找孩子,不得不采取砸金店这样的方式来引起商场的重视。
很显然,金店是很无辜的。
你孩子走丢了,是不是应该马上联系商场工作人员马上找人,并通过广播的形式发动群众们注意身边有没有小孩子,并同时报警呢?
果然如所有人想的一样,看到这名女子的举动,绝大多数人都在称赞女子的机智,聪明,如果没这么做,商场哪里会重视?
网友A:支持女子做法的网友均认为:只有这样,警察才能迅速出警,这样孩子一定能找到。
以上支持女子砸金店的网友,其实都是非常感性的,不是在说这个母亲为了孩子而“拼命”,就是说母爱很伟大,很大程度上是缺乏理性的。
有很多比较理性的网友纷纷反对这种做法,原因也很合理。
网友B:首先,女子砸金店,商场的保安第一时间并不会帮你找小孩子,而是先控制你,然后再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吸引他们的也是你砸金店的行为,而不是先帮你找小孩子。
与此同时,当所有人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女子砸金店上去的这段时间,如果孩子走失真的是“人贩子”所为,那么商场完全就处于安保空虚的状态,人贩子完全可以趁乱大大方方把小孩带走。
所以,这名母亲这时的行为,其实是最不可取,最为愚蠢的。
正确的做法: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动员找小孩,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广播传达到每个角落,争取救授时间。
有网友分享了她的亲身经历,她带女儿在万达广场的一家饭店吃饭,转眼间发现女儿不见了,她并没有慌乱,而是第一时间立马找一饭店说明女儿的情交,穿着打扮,年纪,样貌发型。
饭店的工作人员立马通知了商场广播找人,请求所有人注意看看身边有没有这样的小孩子并帮助看好,同时饭店立马组织服务员去寻找。
大概在15分钟后,孩子在商场内找到了。
这位母亲的做法是非常理智,并且非常高效的,她的做法是让所有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她的女儿的身上,通过广播会引起大多数人的注意,都会条件反谢一般看看自己身边会不会有这样的一个小女孩,如果小女孩现在有人在带着,那边又还在广播找人,那带小女孩子的人的身份就会被怀疑了,那很大可能是带不出去的,因为现在的人都特别憎恨人贩子。
但是,如果这位母亲也像本案中的母亲一样,去砸了那家饭店,试问一下,饭店是先保住他的店先,还是先帮你找小孩先?
显而易见,只能先把你控制住再说了,就这空档,如果孩子是真被别人带走的,那不法分子早就趁这机会逃走了。
因此,靠这样的举动引起注意来找孩子,是严重错误的。
所以本案中的母亲的孩子都找回,只能说是她的运气好,并不是说她的方式有多正确。
法律评价:
那么从法律层面上如何评价此事呢?有人说女子的目的是为了救孩子,要是孩子真的被人贩子拐走了,那后果非常严重,所以损害他人财物,是迫不得已,因当属于“紧急避险”,并不违法,确实是这样吗?
紧急避险的定义:
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定义可以看出,采取紧急避险的原由是指在有紧迫的情况发生,以较的其它损害来挽救更大的损害。
因此采取紧急避险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有真实的危险存在。是指国家、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面临某种威胁,即将给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换言之,也就是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是靠想象的,而是已经有事实依据,危险即将发生。
第二,现实危险正在发生的。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国家,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正在受到危险,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就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这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
本案事实:本案中,女子的孩子走丢了,为了引起商场和其他人的关注并协助她寻找走失的孩子,看起来像是孩子的安全比金店的一个柜台还重要,砸了一个柜台的损失远远比不上丢失一个孩子严重。
但是,孩子走丢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人贩子拐走孩子”也仅仅是对方一个担忧的原因,而不是事实,也就是说,人贩子拐走孩子的紧迫险情并不存在。
同时,砸柜台并不是为了避免迫在眉睫,别无他法的危险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正常情况之下,小孩走丢后第一时间可以通过向商场工作人员求助,在显眼位置等待,利用广播等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因此,本案中女子的做法并不是合理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
所以,女子的行为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损害他人财物的,最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这是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下所受的处罚。
要是损坏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一般是5000元以上”,完全是达到了刑事立案的,面临的将是刑罚,虽然其主观恶性非常小,但是其行为给他们造成了损失,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女子此举,于情,于理,于法都非常不可取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采取合理有较的措施去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没解决,反而延误了时机,造成更为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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