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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景徐来

人民法庭是司法系统的“神经末梢”,是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公平正义的桥头堡,也是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最前沿。为积极践行“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徐州中院官微开设“‘枫’景徐来”专栏,带您领略那些“散布”在百姓身边的法庭“枫”景,听听那里的故事、感受那里的初心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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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黄河故道而带微山,控丰沛而引徐州。郑集镇是徐州西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四门八炮台”“九桥十八庙”见证着往昔的辉煌,“国家级生态镇”“文教小镇”“农业强镇”镌刻着今日的成就,铜山区法院郑集人民法庭正是扎根于这片洋溢着奋斗与激情的沃土之间。

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近年来,郑集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能动司法、绿色发展、系统保护、协同共治”工作理念,倾力打造土地纠纷综合治理司法品牌,充分保障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土地利益充分释放,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人民法庭品牌”。

坚持“如我在诉”

办好民心向背的“小案”

夏收时节的麦田里,农户们热火朝天地忙碌着、收获着,金黄的麦子映着人们辛勤而欣慰的笑脸。其中,还夹杂着一份“化干戈为玉帛”的宽容与理解,这要从一起土地纠纷说起。

2015年10月,周某与郑集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将该村227亩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周某,期限为10年。2023年开始,周某由于精力有限,其承包的部分土地管理不过来,就逐渐荒废了。

张某系周某同村村民,留意到了这些“闲置”的土地,以为无人经营,荒着也是浪费了,于是便自行占用来种植小麦。

一段时间后,周某发现自家的土地被张某占用,立即要求张某停止侵占,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在土地上耕种,付出了成本和汗水,不愿意放弃土地上的小麦。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周某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返还耕地,并赔偿无法耕收小麦的收入损失16万元。

土地生产关乎民生,承办法官朱广伟拿到这个案子首先意识到事关“夏收”,遂主动与村委会、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进行沟通,了解案涉土地的承包情况,同时咨询评估当年小麦成本及收益情况。

经过走访了解,法官认为被告并无太大恶意,主要是因为觉得土地闲置“怪可惜的”,双方尚有沟通的空间,便确定了以调解促和解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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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浪滚滚的田间,家家户户都热火朝天地准备“夏收”。法官将原告、被告约到争议土地前,先对土地进行勘验丈量,确定具体的范围和面积。

接着,法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主张,围绕争议焦点析法明理,一方面向原告表示被告出于朴素的认知,误以为土地荒废无主才耕种,并且确实投入了人力物力,另一方面也告诫被告,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其行为已经侵占他人土地,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番细致剖析,原被告的怨气逐渐消散,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归还土地,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7万元,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田间地头办案忙,为民服务实打实。无论是鸡毛蒜皮的琐碎事,还是焦头烂额的烦心事,郑集法庭始终秉持民生优先的行动指向,注重调解手段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平衡各方权益。三年来,受理涉农土地纠纷案件360余件,超过80%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注重“联调联动”

破解事关各方的“难题”

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然而,由于政策演变、经济利益等多种原因,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葛法官,我们村有几家人因为大棚的事儿打起来了!”6月的一天,郑集法庭包联某村的葛新磊法官接到了村书记的“求救”电话。

原来,十年前,被告李某、王某等6人合作成立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建大棚承包了张某等25名原告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李某等人在案涉土地上建了20个大棚。

合同到期后,合作社成员认为其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租权,不仅未按约定交还土地,还在大棚间隙种植了玉米,并施洒化肥、打床待用。而25名原告却将案涉土地另行承包给他人,且承包方已支付土地承包费。于是,原被告就案涉土地应由谁耕种的问题争论不休。

葛新磊和人民调解员汪河分头与原告、被告沟通,被告认为,他们已经进行了新一轮耕种,事实上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应在种植季完成收获后再退还土地。而原告则坚持被告应立即返还,更是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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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本案系群体性纠纷,法庭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通报该案信访隐患,提请召开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村委会、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等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到争议土地现场勘查。

“这个案子判决不难,但玉米种子已经种下,有的都发芽了,几个大棚也都打床等着栽秧了,如果这个时候腾退土地,这些种子就白费了!”葛新磊看着一颗颗破土而出的玉米苗陷入沉思。

“是啊,而且这个时候拆大棚再平地,等到都弄完了,种地栽秧的时机也过去了,对原告来说也是损失啊!”调解员汪河继续说。

法官、调解员、基层组织人员因势利导反复进行调解工作,并从诉讼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两方面向原告释明调解的价值,25户村民最终同意了以被告让出部分大棚给原告出租流转代替交还全部土地的调解方案。

早在2020年,郑集法庭就设立全市首家“土地纠纷调处驿站”,制定出台《涉农土地纠纷联动调处细则》,构建涉农土地纠纷“12345”处置模式,即服务乡村振兴“一个中心”,立足专业调解工作室、土地纠纷调处驿站“两轮驱动”,汇聚乡镇党委、行政部门、自治组织“三方合力”,探究纠纷来源、问题原因、现状表征和化解对策“四个层次”,完善依法化解、就地化解、靠前化解、联动化解、彻底化解“五项机制”,邀请镇村干部、民调员、乡贤等担任“特聘庭长”参与解纷,推动矛盾纠纷的齐抓共管、源头共治。

突出“多元保护”

打造引领风尚的“良案”

司法裁判的价值不止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在于对公众行为的规范引领。郑集法庭将以和为贵、亲仁善邻、舍小为大等传统文化融入到司法裁判中,充分体现“法,公平良善之术”的法治精神,推动基层实现良法善治。

“这起排除妨害纠纷,表面上看是采光权之争,背后则是个人私益与民法典绿色原则冲突时的选择。”承办法官汪志敏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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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系某村村民,两家耕地分别位于一条宽约7米的南北路两侧,王某的土地在道路西侧,刘某的土地在道路东侧,2003年春,王某在其耕种土地的西边栽植了一排杨树,刘某也在其耕地东侧种植了一排杨树。

2020年,王某将其杨树砍伐后,以刘某的树木影响其自家小麦生长为由诉至法庭,要求刘某赔偿损失3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田地并非基本农田,刘某栽植的树木不仅符合政策要求,而且具备保护局部农田、减轻自然灾害、改善乡村景观等防护林功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最终以刘某不存在侵权事实驳回了王某诉请。

据了解,为充分满足辖区民众司法需求,郑集法庭依托“法官进网格”“乡贤进法庭”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聚焦土地、相邻等群众身边多发易发的矛盾纠纷,选取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示范裁判,用案例“活教材”上法治“公开课”,推进“巡回法庭﹢普法宣传”司法效益叠加。

法庭定期收集挂钩镇村涉农领域风险隐患,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发送审判白皮书、法庭工作季报和司法建议,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源头压降涉农土地等民生纠纷。

两年来,郑集法庭发布典型案例10件,组织开展宣讲活动28场次,召开座谈会15场次,巡回审判32场次,就地化解纠纷140余件,向行政机关、基层组织提出意见建议14条。

“司法为民”,短短四字,字字千钧。铜山区法院郑集人民法庭用“步履不停迎风行”的司法态度、“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司法担当,绘就出“扎根润土待花开”的和美画卷。下一步,郑集法庭将持续擦亮涉农土地纠纷处置司法品牌,引领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辖区农业进步、农民富裕、农村宜居注入更强法庭力量。

文字:赵帅 李梦瑶 王春雷

审核:孙庆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