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南非向国际法院递交了请求书,指称以色列针对加沙地带哈马斯所采取的行动涉嫌违背了其基于《灭种罪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同时,南非还请求国际法院指示某些临时措施。根据南非的请求,国际法院在2024年1月26日的命令中指示了一定的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予以遵守并执行;由于相应措施效果有限,或者以色列“无视”相关措施,南非随后又在2024年2月12日指示更多措施,在3月6日请求国际法院指示某些措施并修正此前所发布的有关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针对2月12日的请求,国际法院除了要求以色列继续遵守此前所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还指示了额外的临时措施,要求以色列遵守和执行;针对3月6日的请求,国际法院在其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中也确实对此前的命令予以了相应的修正,发布了要求以色列应予遵守和执行的新的措施。从临时措施这一附带程序角度而言,本案中的临时措施是值得研究的,有其独特的程序性特点。

然而,这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关注的是与本案有关的另一程序性特点,即部分国家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而请求参加本案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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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目前为止,本案请求参加国共六个,分别是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利比亚、墨西哥、巴勒斯坦和西班牙。其中,最早请求参加的国家是尼加拉瓜,其是在今年1月23日请求参加到本案中来的,最晚的是西班牙,其是在刚刚过去的6月28日向国际法院递交了声明,声明参加到本案中来。

总体说来,本案中的参加程序,具体如下三个重要特点,值得关注和研究:

第一个特点就是,本案中的参加既不同于乌克兰诉俄罗斯“《灭种罪公约》项下宣称灭种案”,也不同于冈比亚诉缅甸“《灭种罪公约》适用案”: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的参加具有典型的“群殴”性质,参加的32个国家都是站在乌克兰一边,所阐述的有关公约的解释也有利于乌克兰,冈比亚诉缅甸案中的部分参加同样具有此性质,从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荷兰和英国联合递交参加声明即可见一斑,本案则并非如此。由于西班牙既参加了乌克兰诉俄罗斯案,又参加了本案,对比分析其参加意见,本身就比较有意思,值得玩味;

第二个特点就是:本案中的参加国,既有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而请求参加的,也有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而宣告参加的,从而迥异于此前的相关参加案。由于基于第62条的参加是请求,是否同意,应由国际法院决定,而基于第63条的参加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是“宣布”参加,参加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不具有可接受性,如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美国的参加即不具有可接受性。在同时有两类国家参加的情形下,意味着国际法院需要分开考虑。而且,即使从第62条的角度来看,由于基于该条的参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当事国形式的参加”和“非当事国形式的参加”,至少从目前的态势来看,相关国家并没有明确自身的参加请求到底属于何种类型,这同样值得后续关注和研究。

第三个特点就是:本案中巴勒斯坦的参加特别有“讲究”。一方面,巴勒斯坦的参加具有“复合性”,其既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而请求参加,也基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而宣布参加;另一方面,巴勒斯坦的参加具有相应的“功利性”:参加的主要目的,还是聚焦于自身的“国家”身份。在巴勒斯坦诉美国“美国使馆移迁耶路撒冷案”中,巴勒斯坦起诉的目的之一,其实也是聚焦于解决自己的“国家”身份;但由于美国“洞悉”到了其企图,提出了其是否享有“诉诸法院的权利”问题,因此,尽管该案是于2018年9月28日启动程序的,但目前国际法院发布的命令依然聚焦于法院的管辖权和巴勒斯坦请求的可接受性问题阶段。显然,巴勒斯坦指望通过诉美国案解决自己的“国家”身份,短期内恐怕是无望的。在此背景下,通过参加程序打“擦边球”,或许能有所斩获,这,大概就是巴勒斯坦同时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和第63条的主要原因。因此,仅仅就巴勒斯坦而言,其在本案中的参加策略和参加目的等就值得单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