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变更为容留卖淫成功争取变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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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家住湖北省红安县的童*受雇与一名为万某的男子,伙同其他2个同伙带领几名失足妇女在武汉街道口一带进行招嫖卖淫,谈好价格后,来到万某事先租下的公寓进行性交易,每次卖淫收800元嫖资,其中200元作为台费,童*负责收台费和看风。被抓获后,被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起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容留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童* 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二、代理过程

律师接案捂 迅速进行了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开庭前和童*确定最终辩护方案,认为童*在其中只是负责看风,并没有组织卖淫事项,其他同案犯也不是由童*组织的,卖淫女也并非是收到威吓恐吓,都是自愿参与的,同时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办案律师在不懈努力下,成功争取变更罪名,判决8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