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逞口舌之快,在微信朋友圈随意“吐槽”,是个人自由还是侵权行为?近日,吉林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结果是道歉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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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合伙做生意,后二人产生经济纠纷。王某为发泄不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李某的照片、住址及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文字,并称李某常年借钱、骗钱,现消失联系不上,求人帮忙寻找、提供线索。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中,王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含有对李某侮辱、贬损的语言,这些言语将对李某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产生负面评价或造成他人对李某的质疑。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公开李某的照片及住址,无论王某与李某是否存在经济纠纷,王某的行为均侵害了李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应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王某侵权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法院判令王某在朋友圈连续发布对李某的道歉声明七日,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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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如今,人人都可以在朋友圈、抖音、微博等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需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客观事实。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也有法律边界,一旦越界同样难以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