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披露的一份罚单引发热议:一家小饭馆为招揽顾客,与出租车司机约定,每带客人到店就奖励司机5-20元。被一位司机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督局开出100万元罚单。(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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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定性,着实有些牵强,因为饭馆向司机支付回扣以招揽客人,在许多地方就是“行业惯例”,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只要不涉及到天价宰客等其他行为,都“不算什么事”。

其次,执法形成的处罚案例具有“可参照性”,仅凭一位司机举报,就对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饭馆处以“百万罚单”,那么就应该对市场所有类似行为“一视同仁”。但如果真这么做,是准备形成“市场恐慌”和“信任危机”吗?

按照司马网红的逻辑,这里面可能有“敌对势力”渗透,“一定要查”。

河南一大爷因售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福建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但是对张核子张珊珊核酸造假结果的处理只是“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7.34万元”……如果把近年来公开报道的案例对比来看,无疑是“挑逗”大众神经,“挑战”情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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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最高法、最高检也先后在公开场合表态,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来实施。

为什么基层某些机关、某些人对此置若罔闻?如果像他们一样“教条”地“上纲上线”,某些机关、某些人就会“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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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小馆被罚100万的事来,这其中显然有机械执法因素,但我不相信公务员会如此冷血愚蠢,所以更相信“另有隐情”。

公开资料显示,被处罚的小饭馆成立于2024年4月,想必还没来得及和有关部门“搞好关系”,对如此不识时务的小老板,就应该“敲打敲打”,“正好”遇到“司机举报”,真是“天赐良机”。

公开报道中提到“具体办案人员不在”以及“不方便告知细节”,多少反映了某些人的心虚,所以要查一起查:查一查那个举报的“司机”真实身份,是不是涉嫌“不正当竞争”。查一查有关人员为什么要办这么离谱的事,是不是和个别商家勾结或者企图吃拿卡要,是不是涉嫌“牟取贿赂”。

最后舍弃无法印证的“阴谋论”和“黑幕说”,从正常角度总结一下这件事:

小饭馆确实违法,处罚有法律依据;但金额过高,令人质疑执法公平性。希望执法既要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又要考虑小微企业的生存,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同时,绝不姑息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