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发布《滨江浦沿开元广场“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8日,在滨江浦沿开元广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6万元。经调查认定,滨江浦沿开元广场“1·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演出活动项目概况
演出活动举办方:杭州开元祺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演出活动承办方:山东路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演出地址:滨江浦沿开元广场
项目内容:空中芭蕾+嫦娥奔月
表演内容:嫦娥奔月表演,月球道具一个;空中芭蕾表演,花朵道具一个;演员一位,演员道具二种;吊车一辆、灯光一套。每天4场,每场时长 8-10 分钟;演出时间:1月28日的18时、18 时 50 分、19 时 40 分、20 时 30 分。
经调查,演出活动举办方开元祺创公司、承办方路遥传媒公司,均未向演出所在地文化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本场演出也未办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
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1 月 28 日晚,路遥传媒公司在滨江浦沿开元广场一楼外面广场空地进行演出,18 时 50 分许,第二场节目开始,演员*燕更换演出道具(月亮换成吊环),并自行穿戴有安全绳的防护腰带固定在圆环道具上,与*强(吊车司机)沟通起吊高度和升降节奏后,被吊车吊起距离地面 6-7 米表演高空杂技,18 时 54 分许,演员*燕从空中跌落至地面。
19 时 08 分许,救护车到达后进行现场抢救;19 时 30分许,将*燕送往浙医一院之江院区救治;19 时 41 分许,*燕送达医院开展急救;20 时 48 分许,*燕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现场位于滨江浦沿开元广场,该广场位于潮涌路以东,芳华弄以南,西浦路以西,滨文路以北(见图1)。
中心现场位于该广场东南角一露天广场空地上,该空地东面与西浦路相邻,东侧搭建有 1 个马戏表演帐篷;北面是开元广场综合体大楼正门;西侧通人行道;南面与滨文路相邻,南侧停有一辆吊车(浙 A1T822)(见图2)。
该露天广场空地中间有一带护栏包围的区域,进入护栏内见该区域被一绿色防雨篷布覆盖,揭开该篷布,见下面铺有 1 张灰色地毯,地毯北侧中部有 1 摊血迹,该地毯北侧有 2根钢丝绳、1 根白色布带、1 个花篮、1 件红色上衣、1 个缠有红色布料的钢圈,其中 1 根钢丝绳粗约 6mm,该钢丝绳一端经锁扣及一黑色布带与一缠有红色布料的钢圈相连,另一端为断端,另一根钢丝绳粗约 4mm,两端带有锁扣,白色布带粗约3.5cm,中间有锁扣相连,两端断端切口整齐,现场未发现固定钢丝绳的 U 型夹(见图3)
事故直接原因
演员*燕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行高空杂技表演时(地面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挂在吊车车钩上用来固定钢丝绳的U型夹(未进行安全检测)因无法承受重量突然崩开,导致连接*燕及圆环道具的钢丝绳脱落,*燕不慎从高空跌落至地面,造成此次事故发生。
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元祺创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相应资质,演出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审批手续,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作为活动举办方,未对承办方路遥传媒公司相关资质进行核查;未落实现场演出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交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路遥传媒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相应资质,演出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过程中未提供防护网、防护垫等必不可少的演出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使用吊车吊人,违反操作规程;未落实演出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交底;对现场演出钢丝绳、U型夹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开元祺创公司总经理*伟东,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路遥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凡辉,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3、开元祺创公司企划部负责人*方成,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吊车司机*强,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规使用吊车吊人,违反操作规程,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5、开元祺创公司,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其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为,由区文广旅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另案处罚。
6、路遥传媒公司,对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其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为,由区文广旅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另案处罚。
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