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丰台区万科云庐项目工地“3·11”受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根据2024年1月17日,区信访办转来金某某信访件显示:2023年3月11日8时30分许,位于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FT00-0088地块,工人金某某在施工现场塔吊下方作业时被塔吊吊装物摆动刮倒受伤(目前在医院康复)。截至2024年3月22日涉事单位已支付医疗等费用约135万元人民币。
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工程名称: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FT00-0503-0087、0088、0092地块(0088-1#住宅楼等32项)
建设单位:北京万筑国青房地产有限公司
项目总包、劳务和塔吊产权单位:均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1日15时20分许,塔吊司机董某某操作8#塔吊(编号为吉 AA-T10058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吊臂左摆挂到9#塔吊钢丝绳,导致正在9#塔吊下进行作业的工人金某某被9#塔吊装物碰撞受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良乡医院救治,后因治疗条件转至积水潭医院治疗,目前依照家属要求转至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8#塔吊司机董某某操作错误,造成8#塔吊左摆过程中刮到9#塔吊钢丝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对施工作业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造成8#塔吊和9#塔吊交叉作业,且未安排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
2.杨某作为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依据事故等级分类,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伤程度均符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8#塔吊司机董某某操作错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董某某进行处理。
(二)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信号工和安全员,施工作业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3.4.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标准,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