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王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王某某,男,大专毕业班生,武城县鲁权屯镇人。该青年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于2024年3月,经武城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王某某入伍后,新兵训练期间本人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部队、县征兵办及家长反复教育,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仍坚决要求离队拒服兵役。2024年4月30日,被部队按照拒服兵役给予除名处分。

根据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之行为,按规定对其实施如下处罚:

1.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3.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4.取消其义务兵相关优待,并处以不低于武城县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4293元/年)两倍罚款48586元上缴武城县国库;

5.将其列入《德州市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将王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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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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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王婷婷

初审:徐蓓蓓

复审:段潇

终审: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