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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谊

01

缘起

不久前,团队办理了一宗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嫌疑人因为按照领导指令,在投标材料上签名并交到招标公司而涉案——是的,他仅仅做了签名和递 交标书这两个动作,且在签名之时对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在发现公司其他同事也去递交标书时才感到几分疑惑,但还是服从指令递交了材料。

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后,团队同事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认为,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无法排除其与他人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因此拒绝取保。所幸在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从抓捕之日算起,嫌疑人足足被羁押了36天才重获自由,而他的违法所得仅仅是递交标书当月加到工资里面一并发放的几十元外勤费……

‍02

说“不知道”就能免责吗 ‍

其实,像这样公司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涉嫌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涉案员工往往会以“我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听从领导的安排做事”为由进行辩解,但员工是否因此都能免于刑责呢?

首先,公司员工涉嫌犯罪的,如果属于自然人犯罪,参与案件的员工会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刑责的大小要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行为性质和作用大小而定;如果属于单位犯罪,则按照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文暂且只讨论后者,即单位犯罪的情形。

涉案的普通员工是否为刑法第三十一条中所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认定其是否有罪的关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普通员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根据参与公司犯罪活动的方式,涉案的普通员工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情况。例如在公司实施的诈骗案中,负责开拓业务,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就是直接参与者——其客观上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主观上也明知公司的犯罪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为公司的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员工则为间接参与者——其客观上并未直接参与公司犯罪活动,只是提供帮助。其是否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在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在案证据能证明“主观明知”的存在,则此类员工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所称的“明知”,除了包含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明知”(即“知道”)之外,还包括“应当知道”,即根据一个成年人的正常思维所应尽到的审慎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有所了解,在工作期间有过疑虑,但却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参与了相关犯罪行为,那么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最终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明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间接参与,亦很难为其做无罪辩护,只能尽量争取轻判或缓刑。

‍03

“无条件服从”安全吗 ‍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嫌疑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在实施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这一点是存疑的。嫌疑人签字和递交标书均为领导偶然下达的工作指令,招投标并非其日常工作内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的存在。这也是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主要原因。但是嫌疑人毕竟在客观上参与了公司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其羁押36天,可视为嫌疑人因“无条件服从领导指令”而付出的沉重代价。

尽管法律界一直呼吁 “审慎界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在实务中,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或担心工作不保的中年人,受单位领导指派,不慎或被迫参与实施了某些犯罪行为,还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样的经历对他们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

04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近年来,就业形势确实严峻,但在选择应聘单位时依旧需要睁大眼睛。试想:辛辛苦苦打份工,没挣到多少钱却把自己送进去了,岂不是很不值当?良禽择木而栖,应聘前应详细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运营模式,工作中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切不可听信领导或同事所谓“行业惯例”“通常做法”的说辞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上级领导交代的工作内容察觉到异样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

如果公司已经涉嫌犯罪被立案,建议涉案员工或其家属尽早找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介入得越早,对案件详情掌握得越快,越能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为其争取到更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机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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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谊

本科毕业于四川大学,研究生毕业于暨南大学。具有多年高校任教经历,主要任教领域:金融学专业、经济学专业。2022年加入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目前为叶东杭律师团队成员,系当前在办多宗刑事案件的主要办案人员。除办案工作外,在团队内分管专业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