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刑事案例辩护研究

案情介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与他人共同搭建四方支付平台,为其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侦查机关在涉案人员手机中发现了对销售时间、销售人员、收款方式及销售收入金额的账单,该账单显示销售收入22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非法获利220万余元。

辩护意见:①本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A公司而非赵某等被告人。②指控赵某等被告人非法获利220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庭审中检察院对赵某的量刑建议是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庭审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要变更起诉,指控的非法获利金额改为130万余元。

第二次开庭中,辩护意见:认为此次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且被告人赵某认罪,对犯罪事实部分不发表辩护意见,现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检察院对赵某的量刑建议是两年至两年三个月。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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