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韩某同学聚会与女同学施某发生婚外情,事后被施某当兵的丈夫赵某知晓,赵某所在的部队派人来警告韩某及施某,告知破坏军婚的严重性,但是韩某却态度嚣张,他称派军队来都管不了他,随后更是公然与施某同居并导致施某怀孕,最终法院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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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顾:

2015年,军人赵某从部队回来与自己心仪已久的女孩施某成亲,那是他从军10年以来最想完成的一件大事,洞房花烛夜,他与妻子相拥久久不舍得放开。

妻子是他第一次休假回来与亲朋好友相聚时相识,那时穿着军装的赵某英姿飒爽,吸引了不少待字闺中的邻家女孩,但他唯独看上了一直对他笑却羞涩不语的施某,而施某心里也对他芳心暗许,但是她却一直不好意思主动开口表达心迹。

赵某是一名军人,做事比一般人都果断,他从施某的眼里也看到了对自己有意思,想着假期要结束,如果不表白恐怕下次回来施某就成为别人的女人了,所以他当机立断,果断向施某表白,最终两个相爱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喜结连理。

洞房花烛夜那一天,施某把自己交给了心爱的丈夫,柔情如水,对丈夫说:“以后你在外好好保家卫国,我在家里等你。”

婚后,赵某依依不舍与妻子道别回到了军部,从此两人开始了两地分居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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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终,两人的感情最终还是敌不过距离,丈夫在军队服役可不像一般的普通老百姓上班,能随时请个假回家来看望自己,因此婚姻的生活基本上就是施某一个人独守空房,一年也见不到两个丈夫。

从一开始的日夜思念变得开始焦躁不安,当初的热情劲也慢慢消退了,无法忍受孤独的施某开始频繁外出与朋友们相聚消磨时间,每当谈起自己的婚姻的时候,她表现出后悔与军人结婚了,她完全没有做好忍受孤独的心理准备就匆忙步入了婚姻。

也就在她与丈夫婚后的第五个年头,认识了已婚男子韩某,这个韩某能说会道,又有情调,很能诉女人欢心,施某长相甜美,很合他心意,随后他对施某进行疯狂的追求,施某也长时间处于情感空窗的状态,这时有一个嘘寒问暖的男人靠近自己,最终答应了韩某的追求,两人多次在外面开房发生性关系,韩某对施某说,自己与妻子也名存实亡,早就有离婚的计划了。

但是没有不透风的墙,直到2021年,施某出轨的事情被赵某的发小发现,并把此事告之了赵某,赵某顿时暴怒, 但是因为这段婚姻来之不易,同时他依然深爱着妻子,他希望对方能从此断了与妻子的关系,他就既往不咎,因此约见了韩某。

哪知道韩某却像一个无赖一样,并没有要与施某断了来往的意思,反而是对赵某很是不屑,最终引发了两个之间的冲突,两个男人均动了手。

更让赵某难受的是,妻子对自己的态度也不像以往了,想与她过夫妻生活时都反应非常冷淡,并有想离婚的意思,赵某并不想走到这一步,极力劝说妻子,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自己在外保家卫国,却有人破坏自己的家庭,让自己蒙受羞辱,赵某哪里能受得了,随后他回到了部队上报了此事,由部队出面去警告妻子与其情人韩某。

让赵某没想到的是,妻子施某因此愤怒离家出走,干脆与韩某在外面租房过起了同居生活,当然这是两个保密进行的,他们表面上像是断了关系,暗地里却是早有打算,他们也知道破坏军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此两个商议,等赵某退役之后再由施某提出离婚,那时赵某已退伍,不是军人了,那就不算破坏军婚了吧?

赵某以为妻子痛改前非了,因此也才安心服役,他哪里想到妻子与情人开始给自己布了局,直到2022年赵某退役回家待业,施某提出了离婚,这时赵某才知道施某一直与韩某生活在一起,他退役后更是直接公开了他们的同居生活,也就在他待业的这几个月了,妻子就怀上了韩某的孩子,韩某这时也离了婚,说要娶施某,这让赵某愤怒到了极点。

但是对面赵某的愤怒,韩某却极其嚣张,他向赵某挑衅:“军人又怎样?派军队来也管不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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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么,站在法律的层面,如何看待此事?最终法院会如何判?

很显然,韩某的行为是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的。

破坏军婚罪定义:

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

从以上定义来分析,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存在明知对方是军人的配偶,主观上存在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意思。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事先就不知道对方是配偶是军人,并与其同居或结婚(这里具体指以夫妻的名义公开一起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是构成重婚罪。

第二,行为人具体行为上与对方同居,或结婚。

换言之,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依然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同居,或结婚,就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并未有发生“同居”及“结婚”的事实,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一定的时间段”与军人配偶姘居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公开或隐蔽地生活在一起均可,这与一般的婚内出轨行为有所不同,例如军人配偶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并没有同居的行为,这并不触犯刑事犯罪,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

另外说的“结婚”并不是依法领取结婚证,而是指“以夫妻的名义同共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因此 ,只要行为人在明知对方的配偶是军人的情况下,依然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维护一段时间的同居,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就构成破坏军婚罪。

本案事实:

本案中,韩某明知施某的丈夫是军人,依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长期与其同居,甚至在赵某退役待业期间公开与施某同居生活,因此,其主观上存在破坏军婚的故意,并在行为上与施某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很显然是构成破坏军婚罪的。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韩某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但是,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因此施某是不会受到定罪处罚的。

但是如果赵某提出离婚,作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施某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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