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周某驾驶晋C0****号小型轿车沿阳泉郊区G239由北向南行至三都工业园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郑某驾驶的晋CP****号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两车驾驶员均系了安全带,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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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事故是驾驶员周某驾车进入路口左转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所致。当时,周某驾车行驶至路口时准备左转,由于着急办事,在进入路口前没有观察,直接猛踩油门,结果撞上正常直行的轿车。

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