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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书院实景

蓝田书院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杉洋镇,由余仁椿创建于宋太祖开宝元年(公元968年)。南宋思想家朱熹曾两度至此讲学。今日“蓝田书院”四字题匾,便为朱熹遗墨。

2023年11月22日至23日,在中国A股上证指数跌破3000点之后,刘纪鹏、卢麒元、钮文新、张庭宾、万由山、丛亚平等6人聚会蓝田书院,产生文章3篇。近日,其中一篇《股市系统性改革建议方案四十二条》在网上广为流传。文章分6部分42条,网上简称为“蓝田四十二条”。

原文较长。《资产洞见》在此,简要概括大致精神,供读者参考(如有误读,欢迎指正)。

第一部分 A股沦为财富黑洞

第一条 A股创造净财富最多是前5%的公司,其他95%的上市公司不仅没有创造净财富,反而损失了0.82万亿美元的财富。从自身制度看,最主要原因是放任上市公司与券商、基金等特权机构合谋,利用财务造假联手抬高发行价,骗取了二级市场投资人的现金,再通过转融通、减持等手段做空股指,剥夺了IPO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条 基础货币增速远低于GDP增速,导致股市做空行为猖獗。大多数外贸老板更愿意将外汇收入尽量留在海外投资美股,导致中国基础货币增速远低于GDP增速,长期投资资本来源枯竭。

第三条 A股已成为做空中国经济的超级武器。A股被海外A50期货和北向资金牵着鼻子走,股指期货、期权、融券、转融通等可做空工具异常发达。特别是融券可用的现金还券,是做空力量的来源,占据绝对优势。做空量化交易的本质是短期货币投机,用小刀子反复割肉长期投资者。

第四条 机构优先论、放任机构剥夺个人投资者权益(指以市场调节)、放任短期货币投机者损害长期实业科技投资者的利益、注册制加快直接融资论等错误指导思想(方式),纵容了欺诈行为,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导致放弃事前有效监管,投资人利益被损害后难以追讨。

第二部分 中国股市制度的正确思路

第五条 共同富裕。

第六条 全面有效监督,所有参与者各归其位,对违规者施以严刑峻法。

第七条 股市是中国经济心脏、科技发动机、金融战场、内需放大器等,其健康发展,是社保基金的重要增值来源。

第八条 必须鼓励散户抱团,以集体力量进行监督,以严刑峻法让违法者得不偿失。必须彻底扭转现在利益分配者先于他人获得利益的局面,让利益分配者只能最后获得利益。

第九条 严格监管股指期货、期权、融券、转融通、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等可能助长货币投机的工具。

第十条 监督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并增值为首要任务。

第十一条 从制度上支持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部分 资金保证

第十二条 应确保基础货币的发行与GDP同步增长。

第十三条 股市慢牛持续上涨应成为央行货币政策目标。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应成为股市长期耐心资本的重要新增来源。

第四部分 证监会和交易所职责

第十五条 明确证监会定位和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理利益作为首要职责。

第十六条 明确交易所的定位与责任,其核心责任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交易所在出现重大欺诈事件或其他失职行为时需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证监会负责管理特色资金池,在IPO挂牌后暂未交易的公示期6个月内,负责保管IPO融资资金的安全保值。

第十八条 交易所应与上市公司财务账目联网,并应用现代技术对大额资金异动进行实时监督。对于公司经营者盗用、挪用融资等行为,交易所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举证责任倒置。会计师、律师或股民若发现或怀疑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或联合操纵,即可发动股民提出集体诉讼。上市公司必须证明自己行为合法,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违规,并可被顶格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参与造假上市行为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和审计师公司,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第五部分 优化上市规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有先导性和国际市场竞争潜力的高科技企业上市。资源型、垄断型以及传统消费类行业,特别是已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行业,应禁止或限制其上市。

第二十二条 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上市前持股的30%。

第二十三条 限制上市前突击分红。规定股东在上市前三年不得通过借款等方式进行分红。

第二十四条 在上市仪式的敲钟前,大股东和经营者代表需向全体股民宣誓,违背誓言,接受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上市公示期制度,鼓励会计师、律师或股民利用监督机制发现上市欺诈行为,并可通过集体诉讼及举证责任倒置追究欺诈责任。集体诉讼的最初发起人可获得欺诈罚款的10%作为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实施做市商制度以抑制保荐券商推高发行价。

第二十七条 严格细化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上市融资最多超募20%。

第二十九条 上市后,融资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限薪。

第三十一条 分红方案需得到二级市场投资人超过50%的赞成票通过,二级市场股东不应再缴纳20%的红利税。

第三十二条 公司首次上市后需持续降低负债率,若负债率超过60%,或股价全年平均价格低于发行价的200%,则不得再次融资。禁止定向增发的再融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若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退市,其资产和剩余价值应优先用于偿还除经营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若因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退市,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责任人赔偿额不低于违法造成股民损失的额度。二级市场个人投资者在清偿次序上优先于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调整原始股东减持规则,如大股东和员工股东在累计分红额未超过融资额的100%或股票市价未达到发行价的200%之前不得减持股份。在公司累计分红未达到融资额的50%或公司市价未达到发行价的130%之前,大股东、员工股东之外的其他一级市场股东不得减持。

第六部分 统一交易规则

第三十五条 统一取消目前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高低不一的入市门槛。所有投资者,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只要是合法民事主体,都可以按统一标准进入各市场交易。

第三十六条 统一所有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如日常股票交易频次调整为散户实行T+1,机构实行T+3,以禁止日内反复套利交易,瓦解量化交易的基础。

第三十七条 消除做空优势地位,取消股指期货、期权、融券和转融通等做空工具,以彻底根除量化交易的基础。同时,严禁在国家法定交易市场以外进行有组织的对赌做空类交易。

第三十八条 取消日常开盘和收盘的集合竞价机制。第二天开盘价即前一天的收盘价。

第三十九条 利用信息技术将股市制度和交易规则统一标准化,并内置到每个交易账户中,自动监控违规现象等。

第四十条 统一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规则。如基金将管理费和托管费等从现行的约1.5%降低至最高0.5%。推出新基金时,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先出资5%,具体管理人出资1%,作为优先风险金。当基金亏损时,首先使用具体管理人的出资进行赔偿,其次是管理机构的自出资,以此作为对风险的优先承担。

第四十一条 基金投资者有权质疑并起诉基金公司的不当行为。如基金出现非正常高价打新行为并导致基金亏损,投资者有权提出质疑并发起集体诉讼。基金公司必须自行举证,证明其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自证清白,则可能被认定为有罪。

第四十二条 规范并监督券商、会计师、律师等服务机构行为。除IPO首发上市特殊情况外,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蓝田会议专家组成员——

刘纪鹏:知名证券专家,曾任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

卢麒元:知名学者,香港沃德国际资产管理顾问公司董事局主席。

钮文新: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首席评论员兼首席研究员。

张庭宾:中华元智库创办人,曾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

丛亚平: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高级记者。

万由山:银行证券业资深人士。

值班编委:苏志勇

编辑:韩涧明

审读:戴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