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小课堂
--无犯罪记录公证
今天,小编请来许欣佳公证员跟大家聊聊无犯罪记录公证。
无犯罪记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的事实予以证明,属于直接公证。
所需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注: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提供一年以上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明。
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须按实际情况提供新、旧护照,同时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供半年以上有效的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单。
2、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在“随申办”手机应用程序上在线申请开具)。
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须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机关询问、开具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事宜。
3、可能需要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补强证明材料,具体以公证员审核为准。
特别注意:
目前,若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书的使用地为葡萄牙、比利时、加拿大,往往会需要将公安机关或出入境管理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内,都属于间接公证。
1、所需办理公证事项、翻译语言及公证文书的份数均应按照签证国家的要求申请。
2、我国现已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我们常听说的海牙公约,大部分欧洲国家同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一般情况下用于办理欧洲申根签证的公证文书需向上海市外事服务中心申请贴附加证明书,我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代办贴附加证明书服务。
3、凡是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由我处主动取证、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