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长不看:
我国现行消费税条例实施至今已逾15年,曾经很多的高档消费品已经明显大众化,而现今更奢侈的商品和娱乐消费品还未体现在消费税征税科目中,存在迭代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消费税在分级预算制度中归属中央,且主要在生产端征税。但在国际上并非都是这样,超过三分之一的OECD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了央地分成,其中美国是“地方收大头、中央收小头”,且仅针对消费端征税。
分税制度没有一成不变的最优解,只有更贴近当前实际的选择。城投模式难以为继背景下,消费税改革为地方加杠杆提供了新的可能。

引子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下行,地方土地财政模式开始难以为继,在化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加杠杆空间非常局限。为破局当下的市场环境,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被不断提起。

今年6月25日,审计署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在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面,报告提出了“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这有望在7月二十届三中全会中迎来进一步深度探讨。

这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一个较大期待在于消费税改革。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是怎样的?为何到了急迫需要改革的时候?

现行的消费税条例,已实行15年了

2023年,我国税收收入的前五大税种分别为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为35.0%、20.7%、9.8%、8.1%、7.4%,这五大税种合计占比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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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税种里,只有消费税今年前五个月实现了同比7.2%的高增长,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从2021年起就开始连续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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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消费税收入今年增长明显,但其仍然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品类过时,二是央地分配不均。

我国现行消费税条例是在2008年11月修订通过,2009年1月日实施,至今已逾15年。由于“年代”相对久远,其中很多条款的现实意义已经有限。当中设有14个类别,税率范围从1%至56%不等,但烟、酒、油、车四大类是绝对大头,占比接近98%。而且,在所有类别中,仅卷烟、金银首饰和超豪华汽车在批发或零售环节有设置征税,其余所有科目的征税均在生产(进口)端。

图:现行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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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过去的十余年间,伴随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断升级,曾经很多的高档消费品已经明显大众化,而如今更奢侈的私人飞机、高档家具,以及各类高档娱乐项目则还未体现在消费税征税科目中,这是一个潜在的迭代方向。

当然这一选择大概率会对高端消费构成冲击,但至少比较符合当下的现实消费趋势。

另外在一些高污染行业中,可以设置累进税档,助力降碳节能工作。

而在征税环节的选择上,或许也有调整的必要性。

在生产端征税,便于引导地方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对于制造业企业而言是好事,但也意味着对消费端可能会有所忽视。

如若将一部分品类的征税环节侧重于消费端,则更有助于推进未来经济结构从生产向消费的转型。

当然,一股脑地后移并不可取,因为像贵州茅台这样具有地方支柱性质的消费品制造,如果将征税环节移至消费端,无疑是对生产地竞争力的压制,甚至加剧地方间的发展不平衡。

一个潜在方案是,像高档手表、贵重首饰等监管条件成熟的品目可以率先试点,并通过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配合。

税权下放地方,替代城投模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预算分级:

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船舶吨税等归属中央;

归于地方的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和土地税等;

增值税、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等则由央地共享,增值税央地“五五开”、所得税央地“六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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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国际上并非都是这样,仅就消费税差别就相当大。

38个OECD国家中,有14个都对消费税进行了央地分成。哥伦比亚、美国、法国消费税地方政府分成都达到60%以上,东亚的日本和韩国地方分成也达到26%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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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完全分权,各自独立建立税收制度。联邦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两个——个人、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州地方政府则是三大类——房产税、销售和总收入税、个税。而州政府所征收的“销售和总收入税”,事实上就是在最终零售环节所征收的消费税,这一点与我国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