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多条行政处罚信息,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安徽5个项目的负责人或监理被通报处罚。

详情如下:

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督罚字〔2024〕59号信息显示,舒城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阳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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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在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鹿起路与七门堰路交口东北侧舒城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现场,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工人在从事AO池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时,被突然倒塌的混凝土泵车臂架砸中,后伤者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此外,在现场开展泵车操作的泵车操作手亦被下落的泵车软管击中受伤,经送医后伤势稳定,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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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人员1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城南污水处理厂6·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舒政秘〔2023〕12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阳未能有效督促本项目各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02

建督罚字〔2024〕60号信息显示,安徽浩博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汽车内外饰件(二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袁向华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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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2日,安徽佳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浩博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汽车内外饰件(二期)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根据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安徽佳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7·2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安开管办秘〔2023〕3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袁向华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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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建督罚字〔2024〕61号信息显示,合肥经开区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工程项目经理张桂琴被停止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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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6日,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合肥经开区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架业专业分包单位安徽腾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合肥经开区安徽腾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经区管〔2022〕1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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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琴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04

安徽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南区)带式焙烧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春燕被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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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6日,安徽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南区)带式焙烧机工程脱硫装置除尘器灰斗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6.5万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马钢炼铁总厂脱硫装置“2022·2·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皖政秘〔2022〕17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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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燕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施工质量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灰斗焊接存在多处缺漏、间断焊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不严。

05

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土建5标段北二环路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吴金元被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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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7日,安徽合肥新站高新区当涂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口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土建5标段北二环路站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7万元。根据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新站高新区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2021·3·7”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新管〔2021〕8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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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元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轨行区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落实轨行区施工方案情况;对项目部违规使用平板车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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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