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大同恒安新区某小区内,9岁的张某骑行二轮自行车玩耍,在转弯时没有看到驾车的薛某,与薛某发生碰撞,使张某受伤。当事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薛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醒:路口如虎口,低速慢行、留心观察、礼让通行,一直都是路口行车的关,“让”出平安,“抢”出祸端,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交通规则,并不是“谁没让谁,谁要负责”而是“互相谦让,安全行车”。同时,根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岁,未年满12岁,其自主行驶的意识较差,可能无法准确判断何时应该停车或加速骑行,从而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家长应确保孩子在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必要的骑行技能后,再允许其上路骑行。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