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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城区

林发海撰述 刘经国整理

大约是1987年春夏之季,我任沙洋镇委委员、纪委书记时,沙洋镇办企业(记不准单位名称了)分管采购工作的副经理朱某某(记不准名字了)被群众举报涉嫌贪污金额近万元,我从其他单位抽调两人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在案件调查快结束时,被审查的朱某某于一天夜晚约10点钟时,提着两瓶茅台酒(当时约400元一瓶)、一条中华牌香烟和两个盒装的高档副食,到我所住的三眼桥河边色织布厂宿舍,哀求道:“我犯了错误,请求高抬贵手,给予关照。”

我诚恳地劝他:“犯了错误不要紧,只要认识错误,彻底交待错误,认真改正错误,改了就好,今后不要再犯,还是可以改变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同时严肃地指出:“你这样做,是行贿行为,是错上加错。你把东西带走,对此事的处理,我们会根据你的错误事实、交待和认错态度,依据政策公正对待的。”他说:“这点小意思,请领导笑纳、原谅。”

离开时他未带回贿品,我怎么推也推不掉,只好于第二天上午上班时,将两瓶茅台、一条中华烟和两盒糕点,带到镇委镇政府,交给了镇机关食堂。我的行为得到了镇机关党政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和赞许。

之后,镇纪委如实查清了朱某某严重经济违纪问题,镇党委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023年5月17日于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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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发海

【作者简介】林发海,湖北荆门人,1932年2月1日出生,1948年8月参加工作,1955年2月入党,退休前任荆门市沙洋县沙洋镇人大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