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2024年第1号总河长令发布,该令的主要内容为省级总河长总林长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一以贯之深化河湖长制 谱写河湖保护治理浙江新篇章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治水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坚定不移落实好河湖长制,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高效能护水、治水、美水、用水,不断开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意见》提出,要持续擦亮浙江特色“水名片”,谱写河湖保护治理浙江新篇章。到2027年,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更加和美,水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水安全保障更加牢固,水文化供给更加丰富,基本建成全域幸福河湖,进一步助力水利现代化先行、高水平生态省建设,为“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坚强河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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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河湖长制责任落实工作体系

强化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市、县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治理负总责。市、县级河湖长作为河湖保护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河(湖)一策”。乡、村级河湖长认真开展河湖巡查,优化巡查方式,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问题。各级河湖长加强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对因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强化河长制办公室服务保障作用。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各项具体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健全工作任务清单化管理、重点事项交办分办督办、问题及时发现解决等机制,提升工作质效。当好参谋助手,对总河长、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加强进展跟踪,定期报告河湖保护治理情况,为各级河湖长履职提供有力支撑。

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跟踪督办。

提升跨界河湖共保联治水平。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健全联合巡河、联合监测、联合执法、联合管护、联合治理“五联”工作机制。强化与相邻省市协同配合。以大运河(浙江段)等省级重要河湖为重点,强化跨流域协同,探索建立流域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完善重大任务落实工作机制

闭环整改河湖重大问题。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河湖保护治理领域重大问题,以及媒体反映和群众举报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河湖长负责抓好整改落实。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河湖问题省级台账,加强分析研判,实施分类管理,对整改不力的重大问题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

强化对国家战略的支撑作用。围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等国家战略对河湖保护治理的需求,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各方面重点任务,维护河湖生命健康。

加快全域建设幸福河湖。深入实施《浙江省全域建设幸福河湖行动计划(2023—2027年)》,推动江河安澜达标提质、河湖生态保护提升、亲水宜居设施提升、滨水产业富民、河湖管理改革攻坚五大任务落实落细,加快构建全域幸福河湖“八带百廊千明珠万里道”基本格局。

推进河湖保护治理改革创新。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深化河湖空间和涉水工程开放共享改革,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拓展河湖资源价值转化通道。深入挖掘河湖文化价值,培育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浙江标识项目,推进钱塘江潮文化创新发展,推动水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完善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体系,将水域控制线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平台,建立水域空间动态调整机制。迭代“浙水美丽(河长在线)”数字化平台。提升河湖保护治理科技水平。创新多元化治水投融资模式。

完善依法治水管水工作格局

健全河湖保护治理法规体系。严格落实《浙江省河长制规定》,适时推动修订完善。加快推进《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修订。

加大涉水领域联合执法力度。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完善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深化生态警务建设,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库、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和超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涉水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强化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

完善深化河湖长制工作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对表现突出的河湖长、河湖长制工作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褒扬激励。优化河湖长履职评价体系。

各地结合“三支队伍”建设,将河湖长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打造教育实训基地和基层实践教学点。加强对卫星遥感、无人机、AI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河湖保护治理队伍。

省级层面出台民间河湖长工作指导意见,支持各地组建民间护水团体联盟。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更新河湖长公示牌信息,设置全省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微信曝光台。深化公众护水“绿水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