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义务。超标排放、违规排放将受到法律制裁。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非诉执行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行为进行处罚,以最严格法治筑牢水源保护安全屏障。

2022年11月,密云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排放的生活污水在流经化粪池后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疑似不符合《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执法人员对排水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取水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排水悬浮物检测值超出该公司排水许可证许可排放标准的0.4倍,化学需氧量超出排水许可证许可排放标准的0.82倍。密云区水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污行为,并罚款一万元人民币。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义务。2023年10月,密云区水务局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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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密云区水务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法裁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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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来自法治进行时、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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