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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一批肉类产品违法案例。

案例一

大英县某水果店涉嫌经营以假充真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0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大英县某水果店经营‘手撕风干牦牛肉’不是牛肉。”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散装食品销售台上查见上述散装牛肉食品,进行了称重并扣押。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扣押的食品实施了执法抽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封样食品的牛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猪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以物流发货的方式直接发至大英县,由上游供货商接货后再转卖给该店,每次双方都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购进涉案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违法事实:

1.当事人经营以假充真的“手撕牛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2.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尚未办结,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英县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对大 英县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该店用于经营的食品货架上放置的1袋 玉米香肠、8袋香辣香肠均已超过保质期。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坚持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警 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玉米香肠、8袋香辣香肠;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英县某超市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日,某投诉举报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大英县某超市所销售的某雪花肥牛(速冻调理肥牛)标签含有虚假内容。2024年3月4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放置有某雪花肥牛待售,共计58盒,与投诉举报商品基本一致。 2024年3月5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上述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2024年3月30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其《协查回函》,证实上述产品不是标识生产企业所生产,系冒用其企业名称、厂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进购票据、《检验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中的名称不能指向其检验产品为上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中的规格型号与上述所标识的不符。当事人进购该产品未仔细核对其《检验报告》《出厂 检验报告》内容与实际产品标识内容是否相符,未能完整履行进购查验义务。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行为合并作出警告;没收扣押的58盒某雪花肥牛(速冻调理肥牛);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四

大英县某烤鸭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隆江猪肘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英县某烤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操作台下方右侧查见50袋“隆江猪肘”,执法人员通过计算并由当事人确认已超过保质期限64天。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隆江猪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 50袋“隆江猪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何 静

责编:陈 曦

编审:李兴红

终审: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