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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章子悦 王柳

在经营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费,违法!前不久,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朱某获刑并处罚金,312万余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7月4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四家木材公司,并实际控制上述公司。经查明,2016年8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四家公司,分别对1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4%—5%的开票费,共开具无真实交易且受票单位已抵扣的发票金额超7800余万元,税额高达1000余万元。

今年3月21日,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在潜江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组织干部职工5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举证质证,对本案定罪、量刑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结合犯罪成因、犯罪后果等进行深刻剖析开展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旁听庭审既是一场现实生动的警示教育,更是一次法纪知识的现场教学。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案为鉴、律己守正,履职尽责,在税收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用权、为民办事。

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4月,潜江市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27424元,上缴国库。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是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的基石。”承办检察官提醒,企业经营应该守住底线、筑牢防线,增强企业合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税收征管要求开具和接受发票。在没有发生实际贸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