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教授”魏新河一事迎来最新进展。7月4日,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通报称,该局工作人员魏新河因涉嫌招摇撞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近几年,一名自称“辽宁理工大学教授魏新河”的人士频频在多地参加多个领域的学术论坛。而实际上,“辽宁理工大学”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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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红星新闻梳理发现,魏新河在参加相关活动时身份时常发生变化,包括“辽宁理工大学客座教授”“辽宁省乡村振兴专委会副主任”“辽宁工业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副教授”等。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有网友提供信息显示,魏新河还曾以“魏鑫”“魏新”等化名公开活动。

据红星新闻了解,在此前的一个线上学术交流会上,魏新河曾以“辽宁工业大学教授”身份与他人共同提交了一篇文章。文章显示,魏新河任职于“辽宁工业大学旅游管理学院”。记者查询发现,辽宁工业大学并未设立旅游管理学院,也并无名叫“魏新河”的教职人员,该大学也电话回应记者称并无此人。

4日中午,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魏新河系该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其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该局已停止魏新河工作。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魏新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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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魏新河为何涉嫌招摇撞骗罪?若其罪名属实,他将接受怎样的处罚?红星新闻就此咨询了两名律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教授身份属于特定职称,魏新河利用这一身份进行了欺骗行为,“目前尚不知悉他是否直接从中牟取经济利益,但招摇撞骗罪并不要求必须有经济利益的获取,只要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就可能构成此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则认为,魏新河涉嫌招摇撞骗罪可能主要依据于他虚构教授身份。

至于处罚结果,付建表示,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一步判断,“例如其获利的金额,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等。根据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此次事件中,曾允许魏新河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的主办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付建认为,这取决于相关单位在魏新河冒充身份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及责任。“如果相关单位在明知或应知魏新河身份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以虚假身份参加活动,那么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相关单位在魏新河冒充身份事件中并无过错,即不知情,那么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赵良善则认为,“魏新河们”能够混迹于各大学术交流活动中,表明学术交流单位未尽到认真审核身份的义务,工作上存在疏忽、纰漏,“此起事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也影响了正常的学术交流秩序,对于此类学术不端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学术界的清正之风。”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代紫庭

编辑张寻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