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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二级大法官

编者按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已成为紧迫的战略任务。当前,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法治人才的有效供给。上海法院在推动院校深度合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吸引专家参与司法实践、拓展实践教学内容等举措,成效显著。然而,院校合作仍存在认识不足、实践教学能力结构性不足、合作广度和深度不够等问题。为此,应建立健全合作培养体系,优化实践教学模式,提升合作规模和效果,促进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本期特此编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贾宇院长撰写的《新时代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共同培养法治人才的实践与思考》,供读者参考。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

新时代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

共同培养法治人才的实践与思考

文|贾 宇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内容提要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推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成为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上海法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践探索表明,加强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对于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脱节问题日益凸显,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存在不足,并面临体制机制性障碍,严重制约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有效供给。对此,应积极探索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合作培养的路径,通过建立健全院校合作培养体系、优化完善实践教学模式、提升院校合作规模与效果等举措,最大限度挖掘院校合作潜力,打破院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深度融合,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关键词

高素质法治人才 法学教育 院校合作 培养路径

文章目录

一、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合作培养法治人才的背景与意义

(一)共同培养法治人才是促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共同培养法治人才是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共同培养法治人才是弥合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鸿沟的现实需求

二、上海法院推动院校深度合作的实践探索

(一)深化与法学院校战略合作关系

(二)吸引院校专家参与司法实践及调研活动

(三)拓展实践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三、当前院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一)对法学实践教育短板的认识仍有不足

(二)高校实践教学能力存在结构性不足

(三)院校合作广度与深度无法满足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

四、加强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合作培养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院校合作培养体系

(二)优化完善实践教学模式

(三)推动院校合作规模与效果提升

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传统法学教育体系在输送大批人才、解决早期法治建设人才匮乏问题的同时,逐渐形成了法学院校培养人才、司法实务部门使用人才的二元模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弊端逐步显现,衍生出一系列具体问题,成为当前制约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调研时,就新时代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思想、新战略,为解决法学教育传统弊病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就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共同合作承担起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出台一系列举措。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重要讲话精神和两办《意见》,是全国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中坚力量,应当主动承担起法治人才培养的共同责任,加强与法学院校的深度合作,推动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变革。本文结合上海法院的实践探索,就加强院校合作的意义、当前存在的障碍和突破途径进行探讨,以期对推动全国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有所助益。

一、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合作培养法治人才的背景与意义

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培育既精通法律知识又具备实践技能的法治人才,对于国家法治人才培养战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共同培养法治人才是促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法治现代化进程不仅涉及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更关键的是法治理念、法治实践的现代化,而理念与实践的融合互动离不开专业化法治人才的参与。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人才能够在多变的社会环境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推动法律制度进步与法治环境的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提出了系统升级版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23年,两办《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司法机关加强与法学院校合作,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共同培养法治人才是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全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社会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改革创新的新课题。面对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特别是在当前法学教育往职业教育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必须正视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和深层原因,探索一条既符合法治人才成长规律又贴近法治中国建设实际的创新之路。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司法实务部门有责任充分发挥在法治建设和实践中的独特优势,与法学院校携手加强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的结合,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培养既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又具备实践操作能力的法治人才。

(三)共同培养法治人才是弥合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鸿沟的现实需求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当前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知识教学与实践需求之间的脱节。一方面,对法学院校而言,亟须引入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为法科学生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避免毕业后进行再教育、再培训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科技创新和产业进步,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对审判专业化需求不断提升。司法人员需要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专业领域知识的深度学习,才能更有效地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学术技能,是帮助司法人员提升专业知识、改进办案质量的宝贵资源。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离不开法学院校的专业智力支持。司法机关和法学院校应发挥各自特点,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实现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的深度融合。

二、上海法院推动院校深度合作的实践探索

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具有复杂专业知识、丰富规则逻辑以及明确价值导向的系统性工作,需要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发力、紧密配合。多年来,上海三级法院和法学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了融洽的合作传统。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重要讲话精神和两办《意见》要求,将既往院校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全面推动院校合作机制的系统升级,努力在打造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走出一条新路。

(一)深化与法学院校战略合作关系

上海法院从战略高度定位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关系,与全国高校广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法治人才的培养与发展。

1. 扩大院校合作范围。2023年以前,上海法院已与上海多所著名法学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尤其是与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联系紧密、合作频繁,奠定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了初步成效。不过,以往合作多集中于沪内高校,与沪外高校的交流合作相对较少,合作内容也较为狭窄。在法学学科教育体系中,沪外高校具备丰富的优质资源,对促进上海法院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2023年,上海高院与包括“五院四系”在内的全国24家高校和科研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开启深度合作。在此框架下,全市三级法院根据自身特色和需求,与相关高校分别深化合作关系或开展新的合作,院校合作的范围和广度均实现前所未有的突破。

2. 搭建院校合作交流平台。邀请高校学者教授参与法院研讨会、座谈会,并担任主讲嘉宾及授课老师,与高校联合开展多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搭建起多样化的学术交流平台。例如,与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高金)联合举办“金融法治菁英项目”,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和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组织召开院校合作共育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座谈会,围绕“院校合作共育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主题,就创新协同培养模式、合作共建研究平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加强学术研究和实务研讨、优化评价体系等进行深入交流,凝聚起推进新时代上海法院院校合作的广泛共识与理念。

3. 完善院校合作各项工作机制。针对院校合作中存在的指导机制不完善、统一规划性不足等问题,制定出台《上海法院全面深化新时代院校合作承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责任的落实方案》,明确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10方面22项具体任务。针对院校合作成果缺乏有效收集和管理机制,以及对合作成效掌握不足的问题,设立专门机构,统筹全市三级法院院校合作事项,形成高院牵头抓总机制,统一全市法院合作项目开展;明确各中基层法院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法院内部管理联络机制,确保院校合作工作有人管、有人推进。针对院校合作成果推广力度不够的问题,建立院校合作成果动态收集机制,结合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打造“数字政工平台——院校智合”模块,在线动态收集和展示全市法院在院校合作过程中的合作成果。针对院校互动不够常态化的问题,完善对外合作推进联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群,并指定专人负责与24家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点对点的沟通联络,促进院校合作的常态化和深入发展。

(二)吸引院校专家参与司法实践及调研活动

司法的公正运行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合作,合作的基础在于不同视角及立场下的平等对话与竞争。上海法院把外部引智作为助推法院建设高质量发展和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抓手,通过搭建有效平台推动实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哺理论,努力探索构建既丰富法学理论研究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良性互动格局。

1. 推动专家学者深度参与审判工作。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需要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实践过程中对隐藏于法条背后的统一原理进行深度提炼,为审判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在金融法治、涉外审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法院等专业性较强的审判领域,更加需要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水平。上海法院聘请来自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的120名专家学者担任外聘专家,研究方向覆盖社会学、心理学、非诉讼纠纷解决、新闻传播、宪法学、行政法、民法等多个领域,定期举办专家咨询、疑难案例研讨、听证会和司法研究座谈会等,为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优质资源整合,2023年上海高院根据重点工作和紧缺人才培养需求,经由合作高校、科研机构推荐,聘任首批“特聘教授”291名,覆盖刑事、国际商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环境资源、涉外、金融、破产、互联网等法学领域。同时,全市三级法院择优推荐236名审判业务专家和骨干、业务标兵和能手、资深法官,形成“上海法院实务专家库”,为后续推进百名人民法院人才进高校、百名高校老师进法院的“双百行动”奠定坚实基础。

2. 引进高校教师多层次挂职锻炼。两办《意见》强调,推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实务部门双向交流,加大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和高等学校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工作力度。高校教师直接参与司法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界更好关注司法实务中的争议案件和疑难问题,加强对新时代人民法院实践的深层次思考,对更好培养法治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上海法院与法学院校在人员交流方面已形成了多层次、广范围的合作格局,定期组织开展法院与高校人员互聘工作。自2023年起,围绕更好实施互聘互派进行制度探索,上海法院通过安排在沪高校教师挂实职、沪外高校专家学者柔性挂职等方式,先后在一中院和金融法院提供岗位供高校教师挂职锻炼,并在虹口区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北外滩金融审判、涉外审判、企业合规等4个工作站,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设立环资审判、破产案件审判、行政审判3个工作室。2024年,上海法院总结柔性挂职经验,制定教授工作站实施方案,将与10所沪外合作高校共建特聘教授工作站,在全市三级法院广泛开展挂职工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司法审判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理论研究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3. 扎实开展实务前沿问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坚持理论指导和实践探索辩证统一,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审判实务研究”,要“坚持内外结合、互补互动,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端智库、期刊杂志、专家学者等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与交流”。上海法院积极建立司法合作研究创新机制,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等司法实务课题,面向高校、科研机构公开招标,共同申报课题、开展委托研究,与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多所高校合作开展课题研究,为一线实务提供指导。

(三)拓展实践教学的形式与内容

司法裁判的本质是法官运用专业知识,结合个案证据进行判断,并据此决定法律适用的活动。这些知识既包括文字记载的原则、规则及其演绎出来的裁判规范,也有难以完全用语言表达的“无言之知”。这种司法隐形知识来源于实践和经验的积累。为保障司法质量以及民众对裁判的公正感受,这些“无言之知”需要被有效分享和传递。上海法院围绕提升在校法学生的实践能力,主动融入法学教育全过程,努力为法学教育提供全面的实践资源。

1. 在全市三级法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促进院校合作发展、提高法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形式与载体,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通过定期接收法学实习生见习,组织法学生庭审观摩、参与司法实践等活动,把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有利于实现法学教育资源与人民法院司法实践资源的有效整合。目前,上海法院建立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调解理论与实务研究、数字法治研究、知识产权研究、营商环境法治人才培育、金融审判实习等具有时代前沿和法院特色的多处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教师提供实习教学活动,探索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新模式、提高大学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质量。2023年,全市法院实践教学基地共接收实习生1200余人,包括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助理项目、金山区“金种子”项目和普通实习生等,为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提供助力。

2. 率先开展实习法官助理项目。两办《意见》提出“建立法治工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制度,探索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上海高院于2023年11月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高院牵头的实习法官助理项目,并制定《上海法院实习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建立实习法官助理选拔方式、管理方式、带教形式、实习内容、考核鉴定等机制。项目面向国内22家合作高校,招收122名法学专业学生。通过三个月的实习实训,采用“双导师”制、集中培训、参与学习、观摩庭审、旁听会议、参与讨论和诉前调解、协助执行和接待信访等方式,提高实务工作能力。从实践情况看,实习法官助理均高质量完成调研报告、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三项实习任务,经综合考核分数,按照25%的比例评选产生优秀实习法官助理30名,优秀调研成果、优秀法律文书、优秀案例各30个。上海法院探索“学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制度”的相关做法,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

3. 联合高校共同编写系列实务教材。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解决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的重要抓手,是立德树人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满足不同阶段需求的法学教材体系,尤其是以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为主体、涵盖法学各个二级学科的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但与高质量教学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需求相比,仍缺乏以司法实践为导向的实务教材。上海法院启动“上海法院审判实务系列教材”编撰工作,组织三级法院实务专家与高校教授共同组建编写团队,编写刑事、民事、商事、知产、行政等审判实务教材,推动形成基础性法学教育实务教材体系。

4. 推动深化高校实务课程体系建设。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当前法学教育存在“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等问题。两办《意见》同样强调要“更新完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一体推进法学专业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建设”。上海法院按照两办《意见》要求,与相关高校紧密对接,推动审判资源向高校教学资源转化,在合作高校开设系列司法实务课程。其中,在部分高校实施了学期制实务课程,并将课程学习计入学分,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诠释与司法实践》《涉外法治司法实务》《司法实务》《“模拟庭审”实训》等。同时,通过庭审进校园的方式,积极探索“庭审、授课、交流、普法”的实践课堂模式,将包括“帮信罪、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新型侵犯消费者权益、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领域的行政诉讼”等案件,以庭审观摩、交流互动的形式让法学生观摩学习,将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

三、当前院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在探索构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过程中,需要政府、相关组织和法学院校共同发挥作用,法治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尤为明显。从前期上海法院开展院校合作共育高素质法治人才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尽管开展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机制障碍,全国范围内司法实务机关与法学院校共育高素质法治人才工作的格局尚待健全。

(一)对法学实践教育短板的认识仍有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实践对于法学教育以及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多年来形成的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相对固化,社会对于以院校合作补强法学实践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知仍有不足。

1. 对法治人才培养方向的认识仍存分歧。法学本身是既有知识理性又有实践理性的学科。从法律的知识理性而言,法学教育需要将教学目标放在实现法律知识的传播和继承上;从法律的实践理性而言,法学教育需要将教学目标放在让法律人能够运用法律技术解决实际问题上。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上,是开展学科教育,强调法学学术研究,以培养法律学者和法学专家为目的,还是重视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者为目的,法学界、教育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认识,对于院校合作的资源投入和重视程度存在差异。

2. 对法学实践教育重要性认识仍有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是训练与提高法科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关键,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补强法学实践教育则是基本方法。在当下的高校法学教育制度中,本已存在有关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规定了对本科生培养的实践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5%,但实践中,真正落实到法学实践的比例并不高。各法学院校法科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学分包括课内教学实践学分和课外实践教学学分,但课内实践与专业实习等法学实践的占比普遍偏低。这反映出目前教育界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仍有不足,使高校对引进外部资源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 对推进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认识仍不一致。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教什么、怎么教,也存在着不同认识。在课内教学上,部分高校组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活动,部分高校开设了案例分析课程,或者邀请实务专家进行讲座、研讨,但总体上仍较为零碎。在实习形式上,有的实行离校全职实习,有的半离校实习。总体上看,目前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尚不成体系,缺乏体制化、机制化的实现路径。

(二)高校实践教学能力存在结构性不足

法科生法律实务经验的获得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螺旋链条式修习而获得。组织开展法学实践教学,需要校内外协力共抓共促。从实际情况看,以院校合作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成效,仍受限于高校自身的法学实践教学能力、资源和机制。

1. 法学实践教学能力不足。大多数法学教师任教前的教育背景以学术研究为主,理论基础扎实,知识储备丰富,但实务经验相对不足,难以为法科生提供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需的实践技能训练与指导,导致法科生对法律实务重点和难点缺少认知。此外,与理论教学和科研任务相比,实践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师评价体系中的权重相对较低,客观上影响了教师推进法学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及其能力培养。

2. 法学实践教学资源缺乏。在法学教材使用上,尽管教育部门及高校在法学教材的编写上作了许多尝试,但教材编写主要依赖高校教师,缺乏实务专家的参与,教材内容理论性强而实践性弱、实务教材少的局面尚未根本性改变,教材内容与司法实践需求存在一定程度脱节。在教学案例的使用上,高校的教学案例往往较为陈旧,且过于“标准化”“典型化”,缺乏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的引入,难以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相适配。

3. 法学实践教育机制尚不完善。在课内实践中,高校主要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分析课程等方式开展实践教学;在课外实践中,主要通过专业实习等方式进行。除课内有限的实践教学外,最为重要的法学实践就是专业实习。但目前的专业实习缺少系统制度性安排,多数是学生个人自行联系,既无带队老师,也无严格管理和实习考核模式,缺乏制度化、有价值的系统锻炼,甚至存在虚开实习证明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也制约了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高质量发展。

(三)院校合作广度与深度无法满足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

高素质法治人才必须同时具备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反映到个人素养上则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实务技能。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长于理论的法学院校与长于实践的法治实务部门紧密协作,但目前院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还不能满足共育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要求。

1. 现有院校合作规模与覆盖面不够。院校合作并不是新命题,《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强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合作,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但长期以来,相关合作机制未得到有效延续及深化拓展,导致法治人才培养以及实务专家培养的双向乏力。以上海法院为例,从2010年至今的统计数据来看,上海法院系统尚无法官通过挂职形式参与院校教学科研工作,仅有7名市管干部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兼职。少数法官通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举办讲座或担任教职等形式到院校进行过短期工作,效果亦较为有限。同一时期,共有23名干部到法院挂职,其中来自法学院校的仅有16名。总体来看,现有院校合作的规模、覆盖人员范围与层级还远远不够,距离规模化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目标还存在不小差距。

2. 院校合作面临体制机制性障碍。两办《意见》强调要推动院校双向交流,为加强人员交流、赋能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依据。目前,院校人员交流主要通过挂职、兼职以及参与临时性讲座、交流项目来实现。但是,法律实务部门专家至法学院校交流的渠道尚不畅通。在挂职和兼职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及文件对于公务员的兼职、挂职有明确限制,各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偏向于从严控制,法治实务专家至高校挂职、兼职的整体政策环境偏紧,资深法官、专家法官担任高校实务导师还存在不少障碍。临时性交流项目由于持续时间较短,难以为法学实践教学提供有效支撑。另一方面,高校教师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目前多由统战部门协调推荐,通常限于党外干部,人员范围、数量均有限;兼职、临时性项目同样时间较短,难以为高校人员特别是青年教师提供充足有效的法学实践供给。此外,法官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还缺乏明确对应关系,交流到不同工作岗位的绩效评价互认存在制度障碍,也均限制了双向交流的广泛性和深入性。

四、加强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合作培养的路径

两办《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优化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提出了目标要求、实现路径和工作方法,为探索构建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明确指引。探索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路径,应以培养德才兼备、理实并重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最大限度挖掘院校合作潜力,打破院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深度融合,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一)建立健全院校合作培养体系

1. 制定阶段性培养目标与方案。在法治人才成长的不同阶段,应按照既适应国家法治建设需要又符合个人职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分阶段设定成长目标。在法治人才的学历教育阶段,即在法学生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期间,宜将培养目标放在具备基本法律思维、系统法律知识、基本法律职业技能上,培养其对从事法律职业的良好适应性。在法治人才的职业教育阶段,即学生毕业进入工作岗位后至退休离岗前,可区分为专业成长、能力发展、专业成熟与贡献等三个阶段。在专业成长阶段,宜将培养目标放在巩固法律知识、熟悉工作流程、深化专业技能上;在能力发展阶段,宜将培养目标放在精深法律思维、熟练处理工作任务上;在专业成熟与贡献阶段,宜将培养目标放在提升领导能力、理论与实务研究能力、教学输出能力和创新能力上。同时,根据不同阶段培养目标,提供不同的教育方法。在学历教育阶段,积极整合法治实务部门的实务教学、教材、师资资源,开展“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为法治人才培养提供系统的法学理论与实务知识教育。在职业教育阶段,开展系统的法学职业教育,以人才高峰高地建设为引领,通过在职培训、教授工作站和学术交流平台,激发一线法官的学术研究热情,努力突破知识产权、金融、涉外法治等专业领域的人才培养瓶颈,并引进高校的理论研究资源,为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实践和学术研究平台。

2. 搭建理论与实务融通互动的教学科研网络。两办《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推动理论研究成果向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转化”,为院校合作开展法学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任务。院校合作一方面关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实践问题,一方面紧跟法学研究的理论前沿,将实践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导向,以理论研究支撑实践问题的解决,从而推动法治思想在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上的发展。人民法院应通过搭建法律实务研究论坛、支持高校专家建立驻法院工作站、组织法官与高校专家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申报等形式,推动法学科研纵深发展,关注解决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瓶颈和实践难题。

(二)优化完善实践教学模式

1. 不断创新实践教学形式。解决法学教学目前以课堂灌输为主、场景式的现场实践教学占比不足的问题,必须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首先,将法治实务部门资源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法学院校应加强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合作交流,建设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机会,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其次,健全案例教学机制。提高案例教学课时比例、科学设置案例教学环节、完善典型案例库等,通过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最后,完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在模拟法庭教学方面,注重鼓励模拟法庭活动形式多样化,将模拟法庭常态化地融入教学活动中,而不是仅作为竞赛的一部分。在法律诊所教学方面,应以真实案件为依托,聘请实务导师,指导学生全程参与办理案件,以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丰富优质实践教学资源。针对当前司法实务教材主要由法学院校专家学者编写,脱离司法实践的现状,应组织法院力量将审判经验系统总结,编撰审判实务系列教材,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突出实践性、前瞻性和系统性,为学生提供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针对法学院校实务课程师资力量不足的实际,不断完善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既选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到法学院校开展司法实务课程教学,也推动院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构建一支既具备实践能力又拥有理论素养的师资队伍。加大力度推进实习法官助理项目,将其作为年度常态化项目,完善实习法官助理选拔机制,严格规范选拔程序,研究探索实习教学大纲,通过“实务导师”带教,组织实习法官助理协助庭审记录、参与法律文书起草、案例研讨、课题调研等工作,确保实习教学取得成效。

3. 推动实践教学资源数字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深度应用,在数字赋能司法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同时,应把数字化意识、思维、认知、技术统筹贯穿到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全流程,推动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率变革。人民法院要推动审判资源向数字化教学资源转化,积极向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开放案例库资源、实施同步庭审直播、提供线上实务课程等,为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全面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助推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

(三)推动院校合作规模与效果提升

1. 打破院校人才交流体制机制障碍。在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上,高等院校、法治实务部门要承担起共同责任。就法学院校而言,应将首要目标放在补齐实践教学短板上,通过引入实务部门专家,加强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缩短法治人才成长周期。积极探索优秀中青年法官到法学院校进行为期一年的专职挂职,专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同时,允许和鼓励法官兼任法学院校实务教师,将司法实务经验带入高校课堂。完善法官在高校专职或兼职授课的配套制度,如工作量计算、工资报酬、晋职晋级、考核评价等制度,以保障实务专家的权益并激励其积极参与教学工作。就法治工作部门而言,应通过探索引进高校专家学者机制,为法治人才在职教育提供能力支撑。要进一步拓宽高校教师到法院挂职的渠道,通过设立专家工作站,引进一批高校专家到法院开展驻点研究;引进专家参与法官在职培训、参加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交流研讨、担任专家陪审员等工作机制,让更多优秀中青年法学教师近距离接触和参与司法实践。

2. 强化教学评估中的实务标准比重。院校合作作为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方法途径,既要重实践探索,又要重检验评估。对人才培养的检验评估,应打破现有以学术、科研水平为主要标准的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以实务为导向,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评估体系。新的评估体系应当着重加强实践教学成效评估,突出实践教学效果和学生实践能力,依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内容应涵盖实务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比例、实务导师的占比、学术能力和跨学科能力、实习评价、毕业率、雇主满意度等多个维度,建立能力素养数字化模型,全面反映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成效。

3. 推动高校智力资源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运用。当前,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亟待理论界给予有力支撑。同时,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疑难复杂的案件往往能够推动理论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人民法院应主动组织专家学者就重大疑难案件开展研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案件审理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实现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努力创造出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

新时代加强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深度合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战略举措,意义深远,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如何破解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合作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是司法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需要共同关注并着力加以研究的重大课题。

来源丨中国应用法学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马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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