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广西泉南高速公路桂柳段,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三车相撞事故。小轿车上的三口之家当场身亡,其亲属赶来处理后事时,意外发现一份价值200万的保单。

然而当死者家属提出索赔需求时,保险公司非但不予办理,反而还直言“受益人死了不用赔”。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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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信源来自官方媒体(华商博客网《17年广西一家三口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却回复:受益人死了不用赔》),但为提升文章可读性,细节可能存在润色,请理智阅读,仅供参考!

高速惨案 索赔遭拒

2017年11月15日,一辆广西桂林号牌的黑色小轿车在桂柳段的快速车道排队时,突然遭遇一辆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猛烈撞击。由于前方等候的也是一辆山西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小轿车避让不及,当场就被严重挤压到变形。

事故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桂柳段管理支队即刻赶到现场,与消防人员针对小轿车内的被困人员展开救援行动。根据现场调取的监控,辽宁牌重型半挂车是因为驾驶员反应迟缓和车辆自身刹车系统失灵,所以才会和小轿车相撞。至于小轿车,则不存在违规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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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分钟后,经过消防人员的不懈努力,被困在车内的二男一女三名人员终于被救了出来。令人遗憾的是,他们都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不幸身亡,警方只得先设法核实三位死者的身份。而与此同时,人在柳州的李春林也正神色匆忙地坐着火车,朝车祸事发地全力赶来。

在车祸中丧生的三人,李春林再熟悉不过,那正是自己的侄子和哥嫂一家。李春林的侄子正是小轿车的驾驶员,时年41岁的李华,事发当日他刚和父母参加完一位亲戚的生日宴。可李春林怎么也想不到,前一天在家里和自己有说有笑的一家三口,会魂断返乡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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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着悲痛的心情,李春林赶到柳州配合警方核实了死者身份,随后将哥嫂和侄子的遗骸回到老家办完了后事。另一边,警方对这起车祸的事故责任认定也有了结果,判定辽宁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刘文德负全责。法院判定,刘文德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酿下悲剧的罪魁祸首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对于此刻的李春林来说,事情却并未结束。原来在侄子家整理遗物时,李春林从杂七杂八的文件里翻出了一份期限为20年的保险单。保单的受益人为李华的母亲,按每年缴纳5000元的保险费算,李华的母亲能得到200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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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李华(左一)和父母

从保单的内容来看,这份保险是李华以个人名义买给父母的。李华作为家中独子毕生未婚,他或许是担心哪天自己遭遇不测,所以才在受益人那栏填了母亲的名字。如今,李华一家均已去世,当务之急是尽快申领这笔赔偿款。可李春林没料到,这笔钱竟会要得如此艰难。

天价赔款 能否追回

考虑到赔偿金额较大,李春林叫来了李华母亲家的四个兄弟姐妹,商量后一致决定先拿回钱再进行分摊。第二天一早,李春林便拿着保险单急匆匆来到保险公司,请求公司按规定赔付200万。可工作人员虽然承认保单的真实性,却拒绝付钱,理由更是让李春林惊掉了下巴。

“本案原告(李春林)不是适格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所以我们公司在理赔的时候,暂时无法确定原告是否为适当的保险金的领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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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林

按照1233(社保查询网)的话来讲,李春林不具备继承权,所以无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李春林却无法认同,侄子一家因意外去是符合理赔规定的,而且律师也曾表示李春林可以以李华叔叔的身份继承赔偿款。再说了,保险公司管的就是理赔,压着钱不给算怎么回事?

李春林越想越觉得不合理,认为是保险公司故意为之,于是他和另外四名亲戚一纸诉状将后者告上了法庭。2018年9月1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李春林等五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并裁定分配比例。本案中,关于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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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李春林第一时间通过政府部门,获得了处理侄子遗产的权利。而李华生前留在银行里的存款,银行方面也予以承认,这是其一;其二,按《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判定,李华母亲属第二死亡顺位,200万赔偿款应为她和李华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李春林看来,本案的死亡顺序从高到低应为李华——李华母亲——李华父亲。而由于以上三人均已身亡,他和其他四名亲属作为侄子父母家的亲属,依法享有对赔偿款的继承权。但另一边的保险公司却提出异议,理由是李华生前未立下遗嘱,没有声明将其留给任何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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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死亡顺序的推导上,保险公司和李春林等人的观点也截然相反,他们采纳的依据是《保险法》。公司认为,在交警部门也无法明确谁先死亡的前提下,赔付流程应按“先受益人后投保人”的死亡顺序进行。而李华及其母亲均已死亡,继承人空缺,所以公司无需赔付。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定的死亡顺序为“李华母亲——李华——李华父亲”,这一论断最后也被法院采用了。这是因为,《保险法》本身是上位法,当法律条文出现冲突时,法院应以上位法为基准。不过,对于李春林等人提出的“二次推断”建议,法院也予以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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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保险法》作为上位法生效后,李华一家的死亡顺位也发生了变动。此时李华作为投保人为第一顺位,而作为受益人的李华母亲位置后移,转为第二顺位。根据“二次推断”,这个时候的赔偿款已变成遗产,自然应当按《继承法》来决定赔偿款的继承和分配。

2019年5月16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李春林等人赔付200万元保险金。其中,李春林作为李华叔叔继承其父亲的100万,而李华母亲的100万则由她的四个兄弟姐妹各自继承25万。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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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华商博客网《17年广西一家三口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却回复:受益人死了不用赔》
http://www.yinhuafeng.cn/qita/177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