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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考案例: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可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赔偿——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保险车辆作为兼具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两种功能的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基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保险车辆为兼具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两种功能的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为特种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是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险人应明知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据此某保险上海分公司应当比照适用交强险的规定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另外,案涉特种车辆在某保险沈阳经开区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的承担是以“使用”被保险车辆而非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在投保该险种时,某保险沈阳经开区支公司并未告知在工程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本次事故发生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故某保险沈阳经开区支公司理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结合伤者治疗损伤所支出的实际费用、伤情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认定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25524.15元。对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鉴定费、律师费,因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沪0115民初72055号

02、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裁判要旨】:

四川高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规定,交强险赔偿必须是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条亦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但并未规定特种车辆在作业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本案中,案涉混凝土泵车作业是在静止和相对稳定的状态下进行,而非“通行时”。行驶与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具有显著差别,应当加以区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不能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扩大至静止作业状态发生的其他事故。因此,案涉混凝土泵车在作业时泵管掉落致使勾某豪右小腿部位砸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人保成都分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川01民终17720号 (2021)川民再145号

03、特种车辆静止作业状态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受伤系小李驾驶的泵车臂触碰室外电线所致,小红、小明不能也无需对施工场地之外的电击隐患尽到注意义务。小李作为泵车的驾驶人,其操作泵车不当,致使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小红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依法应当由小李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A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虽然是泵车在施工工地上静止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泵车作为特种车辆,相对于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即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其主要使用场合在建设工地而非通行道路。

上述两点区别决定了在使用泵车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主要源于施工作业时意外伤害,而非狭义上的道路交通肇事。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将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其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固定内容,上述条款中未对“使用”的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的说明,“使用”一词根据文意理解,并非仅包含“驾驶”单一含义,应当比“驾驶”一词的外延广,可包含驾驶、作业等车辆的多种运行状态。故交强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泵车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责任范围。综上,新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小红各项损失163452元,其余损失由小李承担。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交强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目的是发挥交强险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之作用。但实践中,特种车辆静态作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持否定态度,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

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静止作业状态时发生的事故应当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首先,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若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之外,不符合交强险分散风险的立法目的。

其次,在投保人对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知道该类车辆用途为特种作业,但在保险合同中未将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排除在理赔范围外。

最后,结合原保监会(现银保监会)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回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精神,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按照交强险赔偿。故将特种车辆在静态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符合交强险参保目的、设立宗旨、立法意图,能发挥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案例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04、昆山立基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诉人民财险苏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是否可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范围?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确定不应拘泥于通常意义上对“交通事故”的理解,应主要考察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特种车辆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就交强险立法目的而言,在于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因此,虽然特种车辆的作业场所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和“行驶”状态,为契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仍应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等同于交通事故,将保险车辆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赔偿的范围。非属特种车辆作业时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的财物,不因与特种车辆发生物理连接改变其第三者的属性,不能排除在三者险赔偿范围之外。

【案例文号】:(2021)苏0508民初4623号 (2021)苏05民终9492号

05、黄某雄与徐某林、张某文、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寿财险武汉市江夏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停驶与行驶是机动车的两种运行方式,起重运输车的特殊作业功能通常是在停驶状态进行作业。且交强险制度设立目的在于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车外第三方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补偿。本案事故虽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装配有吊具的特种车辆,其特殊作业功能与行驶功能紧密联系。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载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故人寿财保江夏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鄂民再379号

06、吊车在固定状态下从事吊装作业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裁判结果】:

永定区法院经审理发现,根据保险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电子保单第六条约定:施工作业期间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由交强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中,该车辆虽并非处于行驶状态,但确是在施工作业期间造成小赵受伤,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经法院当庭调解,由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王某和刘某分别赔偿0.5万元、0.4万元。日前,王某、刘某和保险公司就法院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强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交强险是针对在道路或者视同道路的公众通行场所处于通行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设置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

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静止作业状态时发生的事故应当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但实践中,特种车辆静态作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持否定态度,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

本案涉吊车发生作业事故时处于静止状态,非处于行驶状态,因此,案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吊车等特种车辆,一般情况下静止作业是为经常性使用状态,对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是明知的。如果特种车辆承担交强险,保险公司只保障其通行状态下的事故赔偿责任,而将其常态作业时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有悖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民商事行为交易规则。

【案例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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