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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公司凭什么拒录乙肝携带者?
医疗机构能否给制药相关公司员工入职体检检测乙肝项目?
这两个问题是这几年来益友问得较多的问题,也可以说药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是最不友好的行业。
所有药品相关公司,无一不是以“传染病”为由对入职者体检查乙肝项目,拒录乙肝携带者。
无论是从法规或常识来讲,都是不妥的,此为不仅涉嫌就业歧视,也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嫌就业歧视,也包括中药品公司员工体检查乙肝项目的医疗机构。
今年4月18日,我们根据广州网友提供线索,向广州市卫生监管部门反映某医院为某生物制品公司提供员工健康体检查乙肝项目业务相关问题。白云区卫生监管部门收到我们的反映很是重视,派出相关执法人员对涉事医院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过程其实并不顺利,该医院还一度拿出受检公司(某生物制品公司)提供相关查乙肝的依据想“脱身”。不过白云区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并不买账,而是搜集到相关有力有效政策法规怼了回去,最终认定该医院为某生物制品公司员工健康体检查乙肝项目违规事实,对该医院作出了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若有再出现类似问题,将从严处理,同时以此案警示全区医疗机构。
接下来,我现在为大家通俗一点讲下函件中划重点部分。
面对白云卫生监管执法人员调查,该医院表示很冤枉:受检测公司(某生物制品公司)让我查的,并且按药品生产管理相关依据来操作的,我有什么错?
白云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受检公司提供所谓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所提到的“传染病”的描述,意思是有“传染病”不可从事药品行业,你们根据这份文件来查排除有“传染病”嫌疑的人?
根据我们查阅相关政策文件,这个“传染病”其实和乙肝属不同范围,国家药监局也没有对“乙肝”特殊限制,要以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看齐。因此,该文件不能作为医疗机构为受检公司员工体检查乙肝项目的依据。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药品相关行业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药品相关行业毋庸置疑。白云区卫生监管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做得很认真,不敷衍,不护短,逻辑结构清晰,适合全国卫生部门监管部门参考,处理好类似的问题。如果乙肝网友入职药品公司遇到这类问题,也可以参考函件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给所有医疗机构和药品相关企业敲响警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传染病”并不能作为查乙肝和拒录乙肝携带者的理由,一旦越界,就可能面临被投举报或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