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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宜商法企通》栏目,为企业提供案例参考、合规建议、释法意见及研讨会、讲座成果等,开展风险防范宣传,提升企业合规意识,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健康发展。2023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颁布及《公司法》修订后,对企业合规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帮助企业了解法律新规规定,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一中法院宜商法企通栏目推出“小建议·大合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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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世恒

DAI SHIHENG

商事审判庭

四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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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方式,其主要是为了解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如发现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则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合同解除往往涉及合同解除的种类、解除需满足的条件、解除时间的认定等诸多要素,对此《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2条至54条就上述内容进行了细化。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针对企业合同解除这一环节中涉及到的高频问题,提供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帮助企业注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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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合同解除主要分为两大类,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一个新的协议来解除原合同。协商解除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一般不进行干预。

单方解除又可进一步细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约定解除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直接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解除进行的安排,其基础也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定解除其基础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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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解除形式涉及的解除权行使方式以及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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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是否只需要双方同意就可以?

不一定。协商解除的实质其实是在原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合同,这个新合同旨在解除此前已经订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协商解除自然也需要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定,如果协商解除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解除协议实际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没有被解除,各方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 解除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等内容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一般不影响。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只要明确就解除原合同这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没有对解除之后的后果做出约定,一般也可以认为构成协商解除。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结算清理存在争议,不影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愿。同时,即使当事人没有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结算清理达成一致意见,仍然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6条及第567条的相关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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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适用该种情况,例如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原合同就双方当事人对清理结算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时方可解除,那么此时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等未达成一致就会影响解除协议的效力。

协商解除后合同的清理、结算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总体而言,遵循的原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567条及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566条是关于合同解除一般法律后果的规定,原则上自然也可以适用于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后,原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67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如果解除协议中没有对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特殊约定,那么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仍然有效。如果解除协议中对相关条款另外进行了约定,则可以视为对原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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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做出的约定,例如违约金的计算、约定违约定金等,也可以被认为是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当事人在协商解除时对此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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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前提条件?

无论是通知解除还是司法解除,都应当以本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为前提条件(《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非金钱债务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僵局的,不享有解除权的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且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法定解除权产生原因一般包括两大类,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以及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引起的,前者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后者仅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关于约定解除权,则较为自由,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既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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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没有解除权而单方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可能被认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在A公司与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A公司以外部市场环境对其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困难为由要求B公司减免、缓交租金,在未取得B公司同意的情形下,A公司即单方解除合同,最终法院认为,外部环境变化并非构成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唯一理由,A公司仅该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综上,A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异议期问题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的当事人对解除原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因此,这里存在异议期的问题。但是《民法典》第565条并未对异议期进行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异议期限,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则应当默示推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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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目前《民法典》没有明确约定异议期,但是有解除权的一方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而不再需要完全被动地等待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 如果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即使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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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在A某与某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3月向A某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法院认为该《解除合同告知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必须以该公司享有法定以及约定解除权为前提,而不能仅以A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认定《合作开发协议》已经解除。

➣ 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时是否能随意行使约定解除权?

在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时,尤其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较为宽泛时,一般认为守约方不能随意行使约定解除权,但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为这种情况下,不解除合同对守约方而言一般没有实质影响,但是解除合同却可能对违约方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加以限制,而这一点也与《民法典》第132条规定的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相符。此外,这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 当事人能否直接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相关规定,在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下,解除方可以选择通知解除,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并非起诉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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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虽然是形成权,但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其实质上是请求法院对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何时发生解除效果进行确认,法院也并非直接判决解除合同(部分特殊情形,如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在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应当准确表述自身诉请。

此外,当事人还需注意的一点是通知解除合同和起诉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是不同的:通知解除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起诉解除的,合同则是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在选择不同的解除方式时应注意将该点考虑在内。

是否能够约定放弃解除权?

解除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因此实务上认为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都可以明示放弃。但与之相对的是,关于各方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一般认为除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外,不宜做出此类约定,否则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与《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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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解除权需要明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没有以法定方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应当认为其行为对合同的解除条款进行了变更,视为放弃解除权,不能再依约解除合同。

如何区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并不相同,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对条件的要求不同,附解除权合同所附条件应当是合法事实,且为双方当事人所选定,而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可以包括违法事实,而且既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也可以约定法律规定的事实。

条件成就效果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条件成就时产生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做出解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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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 A、B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如B逾期未缴纳相关款项的,本合同自动中止”,此时若B未按时缴纳款项的,买卖合同自动失去效力,而A无需实施任何行为。

❖ A、B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如B逾期未缴纳相关款项的,A有权解除合同”,此时若B未按时缴纳款项的,则A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若A未发出解除通知且通知到达B的,则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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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主张行使单方解除权,对方也同意解除,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权不存在,此时能否认定合同解除?

原则上即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不成立,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也可以适用协商解除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解除权明显不存在,但是仍坚持要解除合同,此时若对方也同意解除的,则应当认定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例如对方针对原合同的清理结算等事项提出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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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没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可能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对方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而非同意对方解除,此时合同的解除属于法定解除,但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通过书面通知或者起诉等方式告知对方要行使解除权。如果只是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则一般仍然会以协商解除处理。

➣ 双方当事人均要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又都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此时该如何处理?

如果双方都不符合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是又都主张行使解除权时,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构成协商解除,解除协议成立时间以后到达的意思表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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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解除及单方解除的时间如何认定?

协商解除合同,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协议生效的时间即为原合同解除的时间,而通知解除或者起诉主张解除的,则其生效时间一般采取到达主义。

通知解除的,原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且由于解除权是形成权,因此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通知解除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等其他形式,但是必须能够明确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到达对方,具体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37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主张的,原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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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时也可能会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即先向对方发出催告,并写明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合同自动解除,此时原合同应当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而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则批准的时间即为合同解除时间。

解除权人同时存在通知解除以及起诉要求解除的,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如果解除权人先发出解除通知,而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意思表示做出的先后顺序,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仍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时。同样的,如果解除权人多次发出解除通知的,应当认定合同自第一次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如果合同双方都享有解除权,双方又都起诉解除合同的,合同的解除时间应当是以解除权行使较早的一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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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人直接诉请解除合同,后面又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原则上以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时合同解除,但解除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此前解除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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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通知的撤回与撤销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第137条至第141条关于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之后又将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同时或在此之前送达对方的,此时适用意思表示的撤回规则,即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之后又申请撤回起诉的,由于在法院审理确认其解除合同主张之前,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法律效果,因此申请撤诉本质上也是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如果之后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原合同自第二次起诉的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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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A某与B公司、C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B公司与C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因此A某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由于A某在前案依法判决前自行申请撤诉,故A某认为合同解除时间为前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的主张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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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两种情况适用的都是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解除合同前,已经自行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通知到达对方的,那么撤诉后,原合同仍然是自解除权行使人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是在撤诉后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且通知到达对方之后又起诉的,那么合同解除时间应为通知到达对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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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法条释义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文:戴世恒

值班编辑:方玥人 袁逸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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