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将有效推动我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8年来,在废止和修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和提升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系统升级相关条例,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有利于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支撑。

建立服务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体系意义重大。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有效破除痛点堵点,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有效破除前置审批门槛过高、变相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等情形,保障经营主体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环节中拥有平等的准入机会,在更多领域、更多环节和更深层次保障经营主体自由进出市场的合法权益。

破除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壁垒,能有效提升配置效率,激活发展潜能。商品要素自由流动面临阻碍,关键是受到地方保护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的干扰。例如,有的地方以各种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有的地方要求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有的地方在执法检查中搞“内外有别”。相关做法阻碍了商品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不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公平竞争审查就是要打破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壁垒,更大力度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打造公平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充分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眼下,仍存在一些“土门槛”“土政策”等不当干预市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通过强有力的法治约束,可以有效遏制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和差异化财政奖励等情形,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激励创新和优胜劣汰功能,充分挖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优势,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供求平衡。

构建稳定、透明、规范的发展环境,有望从根本上稳定发展预期,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全面规范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等情形,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的政府行为给市场带来收缩和抑制性效应,推动政府在政策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方面实现治理现代化,为市场有效运行扫清障碍,最终营造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营商环境,稳定经营主体的发展预期。

未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系统集成。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优化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各地方各部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系统集成。构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跨部门、跨地区发展常态化协调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一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还应增强激励约束。加大对地方政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督导与考核,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实施相应奖惩措施,放大政策体系乘数效应。进一步扩大公平竞争审查创新试点范围,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立对政策落实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中查出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改善工作机制。注重公平竞争审查的实际审查效能,确保审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与竞争倡导、重点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有机衔接,完善常态化审查机制,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 丹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