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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韶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行政争议案件,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行政纠纷源头治理工作,为服务优化韶关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摘选部分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主要涉及文保单位修缮、征收房屋补偿、行政登记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既有立足审判延伸司法职能的案例,也有加强府院联动协同化解矛盾的案例,还有运用审判智慧妥善化解历史遗留纠纷的案例,彰显韶关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创新实质解纷模式、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实践和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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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推动文物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双赢
——某酒店公司与韶关市某区人民政府责令交还土地案

基本案情

2007年,某区政府将风采大厦进行拍卖,该大厦后面的场地(停车场)给予竞得者无偿配套使用。某酒店公司以3700万元竞得风采大厦所有权,涉案场地(停车场)一直由其使用收益。2020年5月11日,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因建设韶州府学宫文化广场的需要,要求某区政府将风采大厦后面的场地(停车场)使用权收回。同年6月15日,韶关市某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向某酒店公司作出《清场通知》。某酒店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清场通知》。法院经审理认为,如要收回涉案场地(停车场)使用权,属于解除或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应由某区政府作出处理后再依法收回,对该《清场通知》依法予以撤销。某区政府于2022年12月26日向某酒店公司作出《关于限期清场的通知》,某酒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处理结果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到直接判决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政府的公信力和文物保护,多次勘察案涉现场后,向双方当事人提出有关建议,由某酒店公司继续使用案涉土地,但要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对案涉土地进行修缮、管理,并在白天为韶州府学宫举办文化活动留出足够的空间,双方利用时间差灵活使用土地,同时对签订协议的期限进行调整,保障某酒店公司的期待利益。经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坚持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的理念,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案涉及文物保护与企业发展的纠纷,处理难度较大,法院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在确保调解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落实调解优先。不囿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着眼于解决目前的困境和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全面落实,既让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同时又能妥善保护文物,成功化解了矛盾,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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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化解涉企纠纷,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某农业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农业公司租用70.3公顷林地,用于兴办养殖基地。其中,在办理5.87公顷林地转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手续时,被有关部门告知申请的部分林地存在地类叠合旱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用地要求。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亦认定此公司申请备案不符合要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有关部门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涉案土地是否有0.59公顷属于旱地。因此,承办法官先后两次组织本案当事人到现场勘察,并将该0.59公顷的四至范围以打桩标识方式进行界定。经现场勘察并对比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涉案5.87公顷林地红线范围内并未存在0.59公顷的旱地。查明相关事实后,法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明确该公司后续可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手续,该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法院积极运用“府院联动+调解”的模式,聚焦企业发展的实质诉求,架起沟通桥梁,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程序空转,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此举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法治政府的形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用心用情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负责人出庭应诉,十年争议终化解
——张某等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7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旧城改造项目收地通告,张某等5人的商铺在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张某等人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上述商铺被鉴定为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2022年8月18日,某区综合整治办向张某等人作出《拆除危房通知书》,要求在5日内清理危房内的相关物品,配合政府的整治工作。2022年8月30日,某区人民政府对张某等人的商铺实施了强制拆除。张某等人不服,于2023年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在开庭审理期间,某区副区长作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全程参与诉讼过程,庭审后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为消除对立情绪,争取理解与支持,副区长多次登门开展协调,以当事人愿意听、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与张某等人面对面沟通,有效纾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历经九个月的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就涉案商铺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行政调解书。张某等人对因涉案商铺征收拆迁所引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出让等十六起关联案件,均申请撤回起诉,多起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典型意义

通过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严格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作用,消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分歧与矛盾。本案中,某区政府负责人积极做好庭前准备、庭审出声、庭后协调等工作,通过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合理回应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及意见,及时跟进协调争议问题,积极配合法院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使该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搭建沟通桥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周某诉某区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周某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竞拍取得某地块使用权。2018年2月1日,某区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实施征收,周某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周某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7月9日、2022年4月12日,周某的房屋被强行拆除。2022年7月13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不动产征收补偿决定书》。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与某区人民政府之间对补偿标准的异议。在明确案件实质争议的基础上,法院从法理、情理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协调疏导,并向某区人民政府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某区人民政府收到调解建议函后,认真研判,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双方均同意对各自的补偿标准作出适度调整,对于补偿款项达成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针对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的问题,法院向行政机关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加强释法说理,指引行政机关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调,最大程度消除行政机关对于调解的顾虑,同时提高为相对人解决难事、矛盾的效率。通过判前调解建议函引导被诉行政机关在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与面临的困境,有利于精准化解争议,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

法院联调促和解,实质化解跨区域行政争议
——英德市某村委会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

英德市某村民委员会与乳源瑶族自治县某村委会6个村民小组对某林地所有权权属产生争议,双方各自持有《林权证》。英德市某村民委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给乳源瑶族自治县某村委会6个村民小组的《林权证》。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涉案争议林地位于英德市与乳源瑶族自治县交界处,部分属于英德市行政区域,部分属于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如果涉案争议林地的权属问题不先经相关政府确权便直接判决撤销《林权证》,《林权证》虽被撤销,但权属问题仍未解决,实际上不利于林权的稳定以及村民小组利益的保护。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原告所在地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就起诉撤销《林权证》的类案处理思路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了解当地政府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态度。在统一处理思路后,承办法官向乳源瑶族自治县某村委会6个村民小组释明上述情况,联动清新法院共同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提出和解方案:暂时搁置《林权证》登记存在重合的问题,由其中一方就重合部分权属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调处,最大程度减少双方诉累。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就各自《林权证》重合部分的林地所有权问题先行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调处,而后再根据政府裁决或法院判决处理登记问题。

典型意义

韶关市森林资源丰富,近年来,越来越多村小组因为《林权证》登记问题,向法院起诉撤销相邻村小组所持有的《林权证》。但经法院审查后,大多数都是对《林权证》登记的重合部分林地权属有争议,而该争议并不是依靠撤销《林权证》就能解决的,必须通过有关人民政府的调处和裁决才能实质化解。为此,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韶关法院主动联合兄弟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往正确的路径解决问题,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跨区域行政争议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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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对话”破解社保补缴难题
——刘某等诉某县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七人在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等七人认为某县税务局未依照法律规定的处理期限对某公司发出催缴通知、责令限期缴费、通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行政处理的追缴程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县税务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处理结果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案并非个案问题,而是某公司一批职工存在的共性问题。为此,法院联动税务机关等部门,召集刘某等七人及某公司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圆桌会议”。在会上,某公司表示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及时补缴单位部分社保费用,某县税务局则承诺会监督某公司落实好补缴工作,并及时通知刘某等七人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确保社会保险费用足额补缴。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等七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法院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落到实处,有效避免程序等待和程序空转问题的典型案例。对于行民交叉案件,法院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深入分析当事人真实诉求,召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义务人商讨共同解决社保补缴难题,以最少的程序实现纠纷解决。通过耐心释法说理、多方协调解决、搭建沟通桥梁等方式,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身边事。

协同行政机关一揽子化解纠纷
——某旅游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登载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发现涉案地块部分属于农用地且未完成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报批等手续,致使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某旅游公司认为该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证所述的地类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

处理结果

经审查发现,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权利人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地类问题无法开发,遂进行抵押登记,后因资不抵债,抵押权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并由某旅游公司竞得。现因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等问题,导致某旅游公司无法对涉案地块进行开发使用。对此,法院多次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向其释明法律规定适用、告知诉讼风险并提出调解建议。某县自然资源局复函表示会认真研判,后与某旅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承诺依法查明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发证的相关事实,并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登记,最终某旅游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深入分析行政相对人的真实诉求,精准确定案件实质争议点的基础上,向行政机关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类案裁判结果,及时提出实质性化解方案、调解建议,引导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调化解,提高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以最少的程序实现多重纠纷一揽子解决。

释法说理,守护“打工人”合法权益
——王某富诉某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某水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林签订《水泥包装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该厂水泥包装及装车工种发包给乙方。后李某林聘请王某富到某水泥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王某富在工作期间被传送带压伤左脚。王某富向某县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但被驳回。其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撤回起诉。自此,距离王某富受伤已超一年,其又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县人社局以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富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县人社局撤回《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富为确认与某水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为工伤认定申请中可扣除的期限。因此,王某富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某县人社局在未查清王某富的情形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扣除申请期限的情形便径行以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主动找到某县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向其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某县人社局主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富自行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诉后的工伤认定事宜,由认定机关主动纠错是最优路径。法院着眼于当事人的实际诉求,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释法说理,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行政行为。既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司法程序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编辑:刘青 校对:付慧敏

审核:陈东阳 张远平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