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火热出炉,你的“金色晚年”将迎来哪些惊喜变化?

河北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4〕10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9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中,1949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暂以当地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计算,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数据完成统计后,在下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据实补发。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本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搞好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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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河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上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共同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此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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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范围
  • 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 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挂钩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按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9%计算增加。

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 何时发放到位?

按照规定,各地要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2024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四川

6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四川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执行,以全省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经省政府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相关通知,明确了具体调整方案。一起来看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四川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4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符合四川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四川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要求,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全省退休人员实行统一标准;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挂钩;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倾斜调整。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四川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执行,以全省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具体标准是: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二)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3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5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6元/月。

(三)适当倾斜调整。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调整。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记载的为准,时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

1.高龄退休人员。

(1)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25元;

(2)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50元;

(3)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在一类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5元、12元、20元、30元、45元、6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特别事项

(一)全省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核定的年限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截至2024年1月1日,退休人员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暂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4、江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4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1元、29元和39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调标新增支出给予补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以及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勒令整改,所涉资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增加支出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