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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因投标人串通投标,内蒙古两家医疗器械公司被罚,处罚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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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根据政府采购网公示,内蒙古源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决定,对内蒙古源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处以中标金额叁佰伍拾捌万捌仟叁佰元(3588300.00元整)的千分之五即壹万柒仟玖佰肆拾壹元伍角(17941.5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7月1日,根据政府采购网公示,内蒙古嘉和上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决定,对内蒙古嘉和上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处罚。处以中标金额叁佰伍拾捌万捌仟叁佰元(3588300元整)的千分之五即壹万柒仟玖佰肆拾壹元伍角(17941.5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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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假舟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