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卫生城镇创建标准,简化优化评审程序,提高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日前,自治区爱卫会印发《西藏自治区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标准,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自治区卫生城市由自治区爱卫会组织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原则上第3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城市符合现行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于评审周期第1年四月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自治区爱卫会。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自治区卫生城市自命名后每3年为1个复审周期。

《办法》明确,自治区卫生县、自治区卫生乡镇和自治区卫生村(居)由各地(市)爱卫会组织评审,自治区爱卫办组织抽查。自治区卫生县申报范围仅限非市人民政府所在县,自治区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仅限非市、县人民政府所在乡镇,自治区卫生村(居)申报范围仅限行政村。

《办法》要求,自治区卫生城市复审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形式,其中现场评估采用明查或者暗访,明查和暗访的比例原则上为1∶2,具体评估方式随机确定。自治区卫生县、自治区卫生乡镇和自治区卫生村(居)复审由各地(市)爱卫会参照自治区卫生城市复审要求自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