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2023年12月3日发表于作者微信公众号,时隔大半年,可对当时预测与实际走向做个比对。)
以前,与金融圈的朋友交流,他们总也会说些专业术语。有些还是英文的,比如VP、LP是指某个职务、身份的人,P2P、PPP是指某种融资或者投资模式。我很爱开玩笑,对关系密切的朋友,遇到这种情况,总会装作不解,并强行冠之以“假洋鬼子”的称呼。
实际上,社会科学都是“人用”、“用人”的与人打交道的东西。不像自然科学那样,不用“sin”、“cos”就无法列出数学公式。社会科学应该贴近生活,而贴近生活的首要前提是简明扼要、清晰易懂。“是不是谁都能看得懂”该成为社会科学是真科学还是伪科学的第一检验标准。
中植系财富公司被刑事立案后,网上出现了一些文章,分析立案原因、立案目的及未来走向,对我都有很大的启发。但总体看,有的文章写的不够细,没有紧贴着复杂的诉讼程序行文;有的写的不够实,没有考虑和挖掘到权力机关在立案上的难言之隐。更多的是写的太专业,以致于让人看完仍感觉一知半解。
鉴此,我想谈几点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包括:(1)为什么会刑事立案?(2)立案的罪名将会是什么?(3)追赃挽损的范围将有多大?(4)审判程序将如何设计?以及(5)哪些人会被判刑?
第一、为什么会刑事立案?
11月25日晚上,朝阳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对经济犯罪的立案上是极其慎重的。当犯罪涉及面广、甚至涉及到社会稳定的时候,更是这样。中植系爆雷、无法兑付,已经有不短的一段时间了。此前,虽然信访、金融监管等部门介入,但公安上迟迟没有动手。估计这么做,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是否涉嫌犯罪的初查尚未结束。
“初查”这个词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没有的。但在部门规章也就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用很大的篇幅规定了“初查”的程序、步骤和手段。有报案,就立即立案,确实也不够慎重。在立案前,设置初查程序,先期收集些证据材料,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后,再作出决定,是必要的。同时也是立案慎重和稳妥的表现。
“家业越大,事儿越多。”中植系这么大的体量和家业,事儿肯定不少。但这些事儿当中,哪些是合法合规的?哪些是违法违规的?哪些是该行政处罚的?哪些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得公安机关在初查中予以明确。
这么大的体量,这么多的事儿,初查过程肯定有个周期。
二是,是否能够通过非刑事手段平息矛盾,没有摸清楚。
谁都知道,刑事手段是最后手段,能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解决的矛盾。用别的手段解决得了的,不必动用“伤筋动骨”的刑事手段。这也是专业术语中常讲的“保证刑法的谦抑性”。
中植系的事儿,都在钱上。对这种事儿,该让中植系自己先行解决。他如果能与投资者达成延期还款或者折价还款协议,事情也就了结。当然这个过程中,得有金融监管、信访等部门的监督,否则难以保证协议的效力、自愿和履行的实际可能。在这个谈判、和“监督谈判”的过程中,民事和行政的手段,也就都用尽了。
如仍无法平息矛盾化解纠纷,那么就有上升为刑事手段的必要性了。
实践中不少的情况是:有些涉案企业,明面上说赔偿、搞谈判;暗地里却转移财产、做空公司。如属这种情形,换作谁,都会立即抓人并冻结财产。
中植系是否属于上述情况,目前还不清楚。我个人认为,在中植系这么大的案件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小。毕竟,钱转走了,财产转移了,监管机构也得承担责任。
从结局看,可以肯定的是,中植系没有与多数投资者达成协议。实际上,达成协议也不大可能。
至此,通过较为缓和的手段,解决矛盾的方案,经过实践检验,无法走通。
基于上述情况,对中植系予以刑事立案,既体现了慎重和稳妥,也考虑了平息矛盾的阶梯化解决方案。我认为,是很妥当的。
第二、立案的罪名将会是什么?
我在前面说了:“家业越大,事儿越多。”同时,“事儿越多,涉及的罪名也能越多。”对于家大业大的企业涉刑案件,公安机关在选择罪名上,出现了两种模式:
一种是,多罗列些罪名。这种模式系为了防止出现某个罪名“做不实”,或者不是主要犯罪事实,而被人抓把柄的情况。去年年中,恒大在郑州无法交楼时,郑州警方就是用的这种模式。当时罗列的罪名包括“伪造印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
另一种是,不公布明确的罪名。目前,对恒大集团和中植系财富公司就是采取的这种模式。公安机关的通报中仅称“涉嫌违法犯罪”,但具体是犯了什么罪,没在通报中提到。
我认为,两种模式相互比较,第二种更好。主要优势有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排除被害人的顾虑。
我常讲: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嫌疑人的思想都是特别复杂的。你作为一个局外人,很难设身处地、面面俱到的考虑到他的所有想法和担忧。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在与当事人沟通时,都会听他们讲,让他们讲透讲清楚。我认为这是了解情况的必要选择,也是连起手来共同把事情做好的必经步骤。
被害人关心的就是钱。罪名罗列的太多,而又与发还被害人无关的话,他们产生这样的担心:办案不是为了帮他们追钱,而是另有所图。极端情况下,甚至会怀疑:钱会被罚没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在和他们抢钱。这样,办案不仅没有平息矛盾,反而制造了新的矛盾。
通报中不明确罪名,同时又最大限度的让被害人报案和登记。“网上报案、邮寄材料报案和现场报案”都可以。这样做的意图是清晰的:就是明确办案目的,是为了帮被害人追钱。我认为这样做是慎重、稳妥,也是很讲艺术的。
二是,为办案机关留下了充足的余地。
这么大的公司,这么多的事儿,谁能刚一立案,就全盘弄清涉及哪些罪名?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新罪,或者更改罪名的可能性,都有,而且很大。
文书上罪名变更,基本上只有当事人知道,涉及面窄。但如果通报中罪名改来改去,就涉及到全社会。我们中国那么多人,那么多想法,还有不少的想法比较阴暗。对罪名变更难免说三道四,乱加评价,给办案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不公布罪名,同时又通过实际工作积极追赃挽损。这实际是“只干不说”的“老黄牛”做法。我认为,也是稳妥和讲艺术的。
不公布罪名,但不是没有罪名。从通报中要求报案的范围看,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更大。
因为,集资诈骗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一开始就不想还你这个钱”,“一开始就是想骗你”。中植系案件中,应该不存在这个目的。而且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即便存在也很难用客观证据证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完全不同。它不需要初始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不具有吸收资格而吸收了,只要证明这点就够了。证明难度低,办案障碍也会少很多。同时,又因为两个罪名都会将赃款退给被害人,办案的社会效果是一样的。
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虽然可能还会有其他罪名和犯罪,但非吸将会是主罪。
第三、追赃挽损的范围将有多大?
实践中,权力机关办理这些案件时,面临几个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是被害人上访告状的压力,不给钱或者不给足够的钱,就告状;另一方面是领导要求保证社会稳定的压力。不少外国学者在著作中写到“中国的社会秩序是很脆弱的”。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的。谣传碘盐可以防止核辐射,就出现碘盐抢购潮;谣传黄桃罐头能防新冠,又出现罐头抢购风暴。这都是例子。一人上访,全部上访;一人闹事,全体闹事。这很可能会成为领导担忧的稳定问题。
面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压力,另一个方面的压力,也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赃款范围”予以追赃的压力就会显得无足轻重。
实际上,法律中对向谁追赃,什么是“赃”,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常出现超范围的情况。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不管赃不赃,多多益善”的情况。就是上述几个压力相互角力的结果。
我常说:“不要动不动就批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你先想明白,把你换成他,你能不能摆脱他的压力?能不能比他做的好?要是能,你可以批评。如果不能,甚至你做的会更差,你批评人家干!嘛!”我想,这是无奈的选择。换作我,不会做的更好。也正是因为这样,每当我代表嫌疑人去与办案机关对接时,都会选择“保人不保钱”。只要人没事,钱大差不差就行。只防止一种情况:就是把别的嫌疑人的钱,硬安到我代的嫌疑人头上。这么做的话,就失去了基本的公正。性质也就变了。
可以断定:中植系这么大的融资规模,那么大的债务负担,又有那么多的投资人卷入其中,追赃的范围会很大。涉案的高管和员工不必多说,就是“多多益善”,不管你得了多少钱,让你自己大口大口的往外吐。对不涉案的高管(不包括员工),也很可能会进行案外谈判,“交钱了事”。
第四、审判程序将如何设计?
近年来发生了不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涉众刑事案件。有些非常重大,涉案数额动辄数十亿几百亿,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北京“E租宝”、南京“钱宝网”等等,都是这样。
依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出庭说明情况和参与庭审的权利。但这些案件,被害人实在太多,有的案件可能涉及几万几十万人。被害人的情况也确实太复杂:有的找不到了,有的出国了,还有的可能在监狱里;等等。全面保障他们出庭的权利,没有那么大的法庭,根本做不到。鉴此,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仿照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设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也就是,不必全都到法庭来,既容不下也没必要,审理程序也不可能旷日持久到“让每个人都吐尽苦”。先由被害人推选代表人,所有意见由代表人集中在法庭提出即可。
虽然司法解释的这一创设,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刑事诉讼保障“亲历性”的学理要求,但考虑到特殊案件的特殊情况,各方面没有再提出不同意见。实际是在制度和理论两个层面,向实践做了让步。
诉讼代表人将会是中植系案件审理中的一个特殊程序。
第二个,也是更大的特殊程序,是人和物分开审理。
我常说:“万事万物都是相通的。”“脏人儿”和“赃物”实际也是相通的。被判有罪就是“脏人儿”了,被定性为“赃款赃物”也就是“赃物”了。刑事案件既审人也审物。对人要根据法律和证据,认定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对物,要认定是否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以及是否该发还被害人还是没收并上缴国库。
普通的刑事案件,人和物都是一并审一并判的。一张判决书出来,既解决了人的事,也解决物的事。比如:判处张三十年有期徒刑,对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但中植系案件中,对物的审判会非常复杂。主要因为,明确发还范围和比例非常复杂。
这些涉众案件,有的被害人死了,而又找不到权利继受人;有的被害人失踪,找不到了;有的出国了;还有的可能在监狱里。找到全部被害人才能明确发还的确切比例和范围。而“找到”“全部”实践中很难做到。
办案机关担心的是:今天没有出现的被害人,明天“王者归来”,而钱又分完了,判决也执行完了。怎么办?这种情况出现一个,就会很麻烦;如果出现多个,那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可能有观点会提出:不是早就公告要求被害人登记了吗?可现实的情况是:这个公告属于工作提醒,没有法律效力。谁也不能说“看不到公告,就证明你没有被害人身份,还放弃了退赔权利吧?”
鉴于上述情况,审判程序会先审人,再审物,“人”“物”分离。对人的审判严格依照法律审限进行。对物的审判多放上一段时间,“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尽量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第五、哪些人会被判刑?
办案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好,就是公正和平衡,在不违反公正的前提下,越轻越好。社会效果好,就是大家都开心,谁都不再生事儿。经济犯罪更应该是这样。
中植系这样的案子,又不是和谁有“杀父之仇”、“夺妻之恨”的严重暴力犯罪。钱追回来了,抓那么多人,判那么多人,没有必要。
“但,如果不尽量把钱交回来,性质可就变了!”
我预测,对人的审判会有几个特点:
一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大家都说:“中植系不挣穷人的钱,专割富人韭菜。”网传,最少的投资人300万,最多的50多个亿。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来,不用算总帐了,就以单个的那个50亿给他判刑,就可以让他们一辈子待在监狱里。
但如果积极筹款退赃退赔,取得投资人谅解,会考虑综合运用刑法中的“自首”、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降档处罚。
二是,尽量缩小判刑人员范围。
刑事案件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公安侦查阶段,作为嫌疑人被抓获的范围会很大。而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实际判刑的人会大幅减少。这是正常的。
从办案程序上讲,公安第一手介入时,看谁有嫌疑都可以抓起来。但随着侦查的深入,有些在犯罪中作用不大的,可以放的也就放了。等到了法院审判的时候,案情基本全查清了,能放该放的都放掉,只留些不得不判的就可以了。
中植系的案子,也会走上这个模式。先期抓的人会很多,这一方面可以方便取证,以尽快查明案情,另一方面也可以多搞点“钱儿”,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但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剩下的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直接负责人和单位主管人员”。就中植系目前情况看,剩下的是四大财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非吸业务中起到实质作用的部门负责人和极个别的业务员。
当然,这都要以“积极退赃退赔”为前提。
否则,可能上纲上线,并进一步扩大范围。